涉字体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字体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书法单字在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笔墨浓淡、干湿、力度、断笔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在先字体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字体软件将书法字体通过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还原成可识别字型,并未改变原书法字体独创性表达部分,其呈现的字型仍为书法字体美术作品,不能因其通过字体软件调用呈现而落入计算机软件保护范畴。

案情摘要

原告:蔡某

被告: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大倪公司)、浙江天猫 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蔡某诉称,其创作完成了“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书法字体,并于2011-2013年之间进行发表;被告大倪公司未经蔡某许可,使用蔡某的书法字体作为其商标字体,并在产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字体商标进行品牌宣传,侵犯了蔡某的合法权益。故蔡某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大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计271000元,并在《钱江晚 》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综上,余杭法院一审判决:大倪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的“倪老腌”标识,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书法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将书法字体经过描边、矢量化处理后,制作成可以被计算机调用呈现的字体软件,从而实现宣传推广及商业化使用,日渐成为一种趋势。如何判断字体软件、字体软件包含的字库以及被字体软件调用呈现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及其作品类型,也成为新的难点。本判决具化了判断单字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判断要点,并厘清了字体软件著作权和通过字体软件调用呈现的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区别,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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