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木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木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许木群,男,1962年出生,汉族,学历大专,教师,户籍为广东省汕头市。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15日假释。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木群是“法轮功”的练习者,前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2018年4、5月份,利用其“我在做X(2773XXX640)”的QQ账 ,在QQ群发布“法轮功”视频链接,传播宣传“法轮功”,其邪教活动为:2018年4日9日早上7时多,在XX市大学生交流群的QQ群(群聊成员共199人)上发布名为“XX2-视频分享”的“法轮功”视频链接。2018年4月9日早上7时多,在XX截图软件分享群4的QQ群(群聊成员共199人)上发布名为“XX禁闻”的“法轮功”视频链接。2018年4月17日14时多,在进口XX批发的QQ群(群聊成员共1948人)上发布名为“新闻实事”的“法轮功”视频链接。2018年5月1日早上8时多,在进口XX批发的QQ群(群聊成员共1948人)上发布名为“XX大学XX生的人生经历”的“法轮功”视频链接。经汕头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的认定意见,证实澄海区公安分局在许木群案件中查扣书籍资料9本,宣传单4页、刑事控告书3份,依法从许木群手机QQ提取的链接视频资料4份(分别为10.8MB、270MB、12.5MB、1.16G)、手机QQ视频截图932KB、手机保存视频及图片共计18.6MB,从许木群家里查扣的黑色读卡器带内存卡中提取的视频歌曲及电子版文字共计4.70GB、白色U盘中提取的视频751KB,确认系“法轮功”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木群无视国家法律,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通讯信息 络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 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 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 交 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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