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分析及处理意见

案例[1]:2017年,微软公司向南宁市中院提起诉讼,诉称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办公区域内使用的微软软件未经授权,侵害了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1、北部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删除销毁其所持有或控制的侵权复制件和复制件的载体;2、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3、承担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0800元;4、在《人民日 》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微软公司赔礼道歉;5、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公司或公司员工不恰当地使用计算机软件,可能会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致使公司涉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类情形在各企业中可能会经常碰到,笔者的客户之前亦碰到类似情形,在提醒各企业及员工正当地使用相关软件的同时,笔者也希望通过以上微软的案例就此类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类似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判断是否侵权?

1、需要确立对方是否对其所述的软件等享有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2、需要确认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可能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6]、第四十八条[7]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8]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前述案例中,微软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部湾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案涉侵权软件及软件载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关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9]、《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亦包括律师费用。

基于前述规定,如果著作权人能够出具证据证明因侵权公司使用软件的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因侵权公司的使用造成的软件销量变化或侵权公司因使用其软件而获取的违法所得等,侵权公司可能需要就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软件产品具有其特殊性,如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涉案的数量、市场价格、软件的类型、公司的知名度、主观过错等综合考虑,在不超五十万元的范围内(包括五十万元),判决侵权公司给予赔偿,侵权公司亦需要承担著作权人就此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如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以及律师服务费用等。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侵权公司可能需承担删除涉案侵权软件、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赔偿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是承担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并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

(二)可能涉及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后果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 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 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依据前述规定,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则有可能会遭受著作权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公司在接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执行。

(三)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后果

《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4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依据前述规定,如果侵权公司存在前述的行为,亦可能会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后果。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建议

2、如公司在核实后发现公司内部确有侵权行为,公司可以选择尽快的推动与著作权人的和解谈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对相关软件进行合法购买或对著作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的解决方案,尽量在诉讼前解决。

3、公司亦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应诉,在诉讼中进行抗辩应对。选择等待应诉,可能有较长的周期,公司可以在此期间准备相应的抗辩事由及相关证据,即使最终贵司被判定为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的支付周期也相对较长。

公司或公司员工不正当地使用软件著作权,不仅会使公司需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亦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可能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诉讼披露,对公司的名誉亦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提倡各位读者合理合法地使用软件,尊重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1] 2017年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桂民终357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 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4]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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