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 免费看,但气象资料可没有你想的那么随便!

未来天气的变化如何,会不会降温,有无降雨、霜冻、寒潮何时出现……这些气象信息的触角已延伸到交通、零售、保险、能源等多个领域,成为各行各业的“掌中宝”,并成为他们制定市场策略、运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的关键性因素。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气象资源为基础的“气象经济”也悄然形成。当传播变得更为简单,使人们可以即时将身边发生的事或数据传递到互联 络上时, 络时代的随意性和时效性也让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大数据时代的法律法规边界日渐模糊,也许不经意间,一张法 正悄悄铺展开来。今天我们将关注气象信息的 络传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小王是某市一名自由职业者,平时在 络上从事各种类型的售卖活动,当下热卖什么就销售什么,对 络操作也是相当精通。

一天,小王无意间发现某论坛上零售行业、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对气象数据以及气象信息服务需求旺盛,他心生一念,联系上在经营 络店铺的旧同学小李,邀约小李和自己一起通过 络赚快钱。小李大学毕业之后一直没找到心仪的工作,一直经营 店,也是凑合着挣点小钱。于是,在小王的“推波助澜”下,他们共同商议把各种类型的气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并进行 络出售。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小王、小李通过 络出售气象数据就获利几十万元,同时,尝到甜头的两人还打算找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在该公司APP的模块设计中加入气象信息服务。

然而,小李对这些法律规定一无所知,这一次执法也给小李上了深刻的一课…

解读嘉宾

成都市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支队

支队长 肖仲民

随着国家大数据的运用,气象信息服务不仅日趋多元,产业市场巨大,目前国内天气预 年均业务增长率保持30%以上,并衍生出“出行指数”“穿衣指数”“防晒指数”等跟气象有关的经济指标,基于数据这个基础平台,也将建立起跨领域的数据共享平台,气象数据正走在信息集合、价值骤变的良性道路上。

可能大多数人不知道在 络上不能擅自从事气象信息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活动,这个案件就反映了一个普遍现象:小王、小李一直以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触碰到法律法规的红线。

小王、小李可以传播气象资料吗?

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首先就小王、小李擅自传播气象资料来说,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就已经构成违规了,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化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都是违规行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其次,从出售气象数据行为方面来说,违反了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气象信息服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 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济学上的“德尔菲气象定律”指出,气象投入与产出比为1比98,也就是说,需求者在气象信息上每投入1元,就可以得到98元的经济回 ,而在一些与天气关联的行业里,气象信息的经济回 率可能会更高。那么这些个性化、精细化和定制化的各类气象服务,并不是将现有的天气预 ,照搬那么简单,而是基于专业的气象数据为支撑,比如分钟、小时数据以及日、月、年尺度数据,分析历史上的变化趋势和气象大数据,深度融合后产生的气象服务产品,实现了监测精密、预 精准、服务精细,更加具有决策参考作用。历时多年开放共享,气象数据的应用,如同一把“盐”,融入了 会的方方面面,人们对气象数据的需求同样与时俱进,大气、地表、海洋乃至碳循环、动态植被,都已经纳入气象数据的涵盖范围,无论生活、工作还是娱乐,在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科学研究,气象数据的身影早已无处不在。

第三方公司如果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如果第三方公司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述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或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被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小王、小李能不能用气象资料生成数据库、再进行传播?

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天气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 上,但不得与广域 、互联 相连接。

组织和个人通过研究形成的气象预 意见和结论能否向 会发布?

根据《气象预 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 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 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会公开发布。

对于从 络无偿下载的气象资料用于出售的,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 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任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如果需要使用气象资料应该怎么办?

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传播涉密气象资料将如何处罚?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或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启示

现在信息化发达的 会,信息的获取真正做到了“三随”:随身、随地、随时,信息传播的多媒介形式,不论文字、声音、影像、图片或数据,无所不包,传播变得更为简单,它使人们可以即时将身边发生的事或数据传递到互联 络上,加速了信息资源的更新速度,也满足了人们对信息、数据、新闻资讯的强大需求。 络时代的随意性和时效性也让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大数据时代的法律法规边界日渐模糊,也许不经意间,一张法 正悄悄铺展开来。

作为 络信息传播者更应加强数据传播源头安全保障和自我传播行为规范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传播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在信息包罗万象的今天我们一定要提高 络安全责任能力、辨别能力和防控能力,规避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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