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生堂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北京海众龙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众龙肯公司”)返还2015年三笔软件购买合同款422,467元;
2、判令海众龙肯公司返还2016年至2018年四笔续服务合同款282,308元;
3、判令海众龙肯公司赔偿因第三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952,062元;
4、判令海众龙肯公司赔偿资生堂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5、海众龙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资生堂公司自2009年起向海众龙肯公司定购VMware各型 软件及服务,用于虚拟化服务器的管理,并在此后每年与海众龙肯公司签订续服务合同,合作持续至2019年。
2015年5月、7月及12月,资生堂公司分三次与海众龙肯公司签订《软件定购合同》,共购买VMware vSphere 6标准版38个、VMware vSphere 6企业版4个、VMware vCenter Server 6标准版3个,合计533,884元。合同均包含VMware厂家一年的技术支持。合同签订后,资生堂公司按约支付了相关款项。
鉴于服务器软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基于长期合作的信任及合作惯例,海众龙肯公司并未直接将软件授权编码提供给资生堂公司,而是由海众龙肯公司直接进行相关软件的现场安装、调试工作。此后为保证相关软件的持续使用,资生堂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12月、2017年5月,就上述购买的VMware软件与海众龙肯公司签订《软件续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04,190元。
合同载明由VMware厂家提供技术支持,期限截止至2018年5月30日。
鉴于与海众龙肯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关VMware软件的安装、运维等均由海众龙肯公司提供后台服务,资生堂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并未主动向VMware厂家寻求过技术支持服务。
2017年底,资生堂公司服务器委托第三方上海私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方)进行托管维护。
2018年4月,托管方在进行服务器移交检查时发现,系统上看到的VMware软件CPU显示为不受限版本,怀疑不是厂方提供的官方授权软件。资生堂公司就此问题邮件询问海众龙肯公司,海众龙肯公司邮件答复:考虑到成本问题,安装的是COEM版本的软件,不受个数限制。COEM这样购买方式是合法的,续费后可继续使用。出于业务需要,海众龙肯公司以邮件形式提供了2015年三次采购的软件授权码。基于对海众龙肯公司的信任,资生堂公司对海众龙肯公司有关COEM版本的答复并未产生怀疑,并于2018年5月与海众龙肯公司再次签订了VMware软件《续服务合同》,在减除已不再使用的个别软件后,对海众龙肯公司指出的仍需继续使用的相关软件进行了续费,合同金额为148,400元,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
2019年4月,因出现技术问题,托管方向VMware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寻求技术支持。VMware客服邮件回复:“在处理该技术问题时,发现贵司环境中使用的License Key为非VMware官方购买渠道获取的,不符合享受VMware售后支持服务规范。”
同年6月,VMware委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为:审计方)向托管方发起资生堂公司使用VMware软件的合规问卷调查,要求托管方配合提供相关软件的使用现状截图。
托管方再次对VMware软件的非正规许可显示提出疑问。资生堂公司亦再次就此询问海众龙肯公司,海众龙肯公司答复:去年只做了28个vSphere的续费,怀疑是去年维护人员没有把授权导入,并承诺今年续费后即可解决。
6月28日,托管方向审计方提交了载有VMware使用现状截图的调查问卷,该截图中显示的软件授权码与2018年4月海众龙肯公司邮件提供给资生堂公司的授权码一致。
7月,资生堂公司再次与海众龙肯公司签订《软件续服务合同》,对2015年购买的VMware vSphere 6标准版28个进行续费,金额是57,932元,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6日。此后出于资生堂公司的实际需求,海众龙肯公司对28个vSphere授权进行了拆分,分别导入北京、上海两地环境。本次操作中海众龙肯公司提供的28个授权码与此前提供的不一致。且在本次新授权码导入之后,VMware后台显示的版本恢复为vSphere 6标准版,且不再有“不受限制”字样。
同年7月16日,基于资生堂公司于6月28日回复的合规调查问卷,VMware向托管方发送邮件指出资生堂公司使用的VMware产品存在合规问题:使用了非有效授权的vSphere 6 Enterprise Plus license Key28 CPU(颗)、vSphere 5 Enterprise license Key10 CPU(颗)、vCenter server 6 Standard license Key 1个单位许可。同时要求对资生堂公司使用VMware软件的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及重新购买上述合法授权的正版软件。
对此海众龙肯公司邮件解释为:选择VMware OEM的事情是出于为了保障更好的服务选择性价比更高的购买方式。VMware的OEM也是一种正版化的购买方式不存在版权风险。资生堂公司认为发送调查问卷的截屏时间是在今年续费之前,且海众龙肯公司已在邮件中解释过合规问题是因软件未按时续费造成的,故资生堂公司于7月24日将重新拆分导入后的软件后台使用现状截屏再次发送给了审计方表明已达到合规要求。
但权利人VMware于2019年8月5日邮件资生堂公司:事态严重性升级,要求资生堂公司委派授权人员商议赔偿及最终解决方案。
至此,资生堂公司才意识到2015年购买的38个vSphere 6标准版及1个vCenter Server 6标准版为非VMware授权的盗版软件,且海众龙肯公司此前关于OEM版本的解释都是其为了遮盖盗版行为的借口。
2019年8月,资生堂公司就VMware软件合规问题与VMware进行沟通谈判,VMware对资生堂公司使用非授权软件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责令资生堂公司重新购买与此前安装在系统中的型 、数量完全相同的正版授权软件。
经过2个多月的艰苦谈判,资生堂公司与VMware于2019年11月达成赔偿方案,由资生堂公司重新采购正版授权软件以完成软件的合规使用,金额为952,062元。
2020年1月7日,VMware向资生堂公司发送邮件:就资生堂公司使用VMware软件合规问题,自2019年6月协商、谈判以来,现双方已达成解决方案,资生堂公司向VMware的授权软件供应商购买28(vSphere 6 Enterprise Plus license Key 28 CPU)+1(vCenter sever 6 Standard license Key 1)的软件,VMware申明对此次合规问题达成谅解。
在按照权利人VMware要求进行合规谈判的同时,资生堂公司从8月份开始一直要求海众龙肯公司对相关VMware软件版本及未授权等问题进行解释,海众龙肯公司一直对资生堂公司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直到8月15日,海众龙肯公司邮件回复资生堂公司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资生堂公司提出的许可证是否合规授权的问题,海众龙肯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答复。
此后,资生堂公司多次联系海众龙肯公司,要求解决VMware事宜,海众龙肯公司均置之不理。
资生堂公司认为:
第一,资生堂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向海众龙肯公司采购VMware软件及续费服务,基于长期合作的信任一直由海众龙肯公司全权负责相关软件的采购、安装调试、运维、技术支持等服务。资生堂公司于2015年分三次向海众龙肯公司采购VMware软件后,仍然按此前合作惯例由海众龙肯公司进行了软件的现场安装调试及后续运维,并于此后逐年通过海众龙肯公司对相关软件进行续费服务,说明资生堂公司在与海众龙肯公司的长期合作中始终信任海众龙肯公司,对海众龙肯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合规性未产生怀疑。
第二,资生堂公司于2015年向海众龙肯公司定购软件产品,但直到2018年4月、2019年4月资生堂公司两次被托管方质疑VMware软件的合规性时,海众龙肯公司才以邮件形式向资生堂公司解释软件的版本并非合同约定的正式授权版,而是不受限制的OEM版本。且在2019年7月权利人就软件合规问题向资生堂公司发出审计要求时,海众龙肯公司才以书面形式详细回复了有关软件安装版本的始末。以上均说明海众龙肯公司对于相关软件的授权问题早已了解,但并未在软件安装当时告知资生堂公司,属于故意隐瞒,构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
第三,海众龙肯公司于2018年4月、2019年7月向资生堂公司解释软件的版本问题时承认:考虑到成本问题,安装的是COEM版本的软件,不受个数限制,是合法的,没有版权风险。但2015年签订的定购合同是按数量进行购买的,且未写明是COEM版本。同时经与VMware厂家确认,其正规销售的产品中并无COEM版本,说明海众龙肯公司明知给资生堂公司安装的软件版本存在问题但并未告知资生堂公司,并最终引致资生堂公司因安装使用非授权软件而被厂家索赔。
综上,海众龙肯公司为资生堂公司采购及安装的VMware软件为非经授权的侵权软件,海众龙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向资生堂公司返还定购合同及后续续费服务合同全部金额。
同时,因海众龙肯公司为资生堂公司安装的非授权软件侵害软件厂家的著作权,导致软件厂家向资生堂公司索赔,资生堂公司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且为免受盗版侵权引发的巨大声誉损失,被迫再次购买正版软件并为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该损失应由海众龙肯公司予以承担。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资生堂公司称其公司诉讼请求的基础系与海众龙肯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份、2015年7月份、2015年12月份签订的三份《软件定购合同》及于2016年5月、2016年12月、2017年5月、2018年5月签订的四份《软件续服务合同》,《软件续服务合同》系针对2015年签订的三份《软件定购合同》的续期。
经法院询问,资生堂公司称,其公司认为海众龙肯公司提供给资生堂公司的相应软件是盗版软件,海众龙肯公司交付的授权码不是软件厂商的授权码;2019年,资生堂公司因此被厂商追偿,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另查,《软件定购合同》载明:资生堂公司(买方)向海众龙肯公司(卖方)采购不同版本的VMware软件,海众龙肯公司保证由Vmware厂家提供一定期限的技术支持(合同具体列明了具体的支持内容);卖方在原厂家提供的标准技术服务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一年的免费技术支持(合同列明了具体内容)。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 )中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本案系资生堂公司依据与海众龙肯公司签订的《软件定购合同》及《软件续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合同标的物是计算机软件,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合同诉讼。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该条同时还明确指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包括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虽然资生堂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但是从级别管辖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鉴于资生堂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依据地域管辖原则,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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