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开发的软件遭侵权,广州一公司诉前员工及其新东家!获赔30万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广州城北公司以侵害其开发的微商管理软件著作权为由,将前员工卓某某、北京加米小熊公司、广州得翼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法院审理,相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得翼公司被判赔30万元。

原告索赔百万诉前员工侵权,相关被告辩称无接触源代码可能性

随着近年微商的兴起及蓬勃发展,用于微商管理的软件需求不断增加。鉴于此,2016年3月,原告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城北公司”)开发相关软件《依美微商控价系统V1.0》(下称“涉案软件”),并于16年6月取得国家版权局签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开资料显示,城北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有多项专利与知识产权。

对此,被告加米小熊公司辩称,其所使用软件为得翼公司提供,不享有被诉软件的著作权。而得翼公司则认为,被诉软件系统为其独立开发,相关软件界面也存在明显区别,自己并无侵权。卓某某承认其为城北公司前员工,但辩称其工作内容仅为销售,没有接触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可能性,且自己仅为涉案 站注册时的联系人而非负责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被告得翼公司侵权判赔30万,无证据证明前员工有责

法院审理查明,城北公司确为涉案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经对相关软件进行比对,法院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得翼公司侵害了城北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加米小熊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法院认为,被告城北公司前员工卓某某与得翼公司关系密切,因而得翼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但其仅为相关 页域名联系人,原告亦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卓某某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得翼公司、加米小熊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被诉软件,得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涉案软件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得翼公司有主观侵权恶意并存在一定侵权规模,法院酌定得翼公司赔偿城北公司三十万元。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19年7月18日
下一篇 2019年7月18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