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公司把“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 络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今天(19日),北京互联 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方侵权。
“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惹争端
“吹牛”红包
被控侵权表情
对于涉案微信表情,原告认为,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 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认可涉案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另外,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微信红包”具有独创性
被告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原告主张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原告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侵犯了原告的信息 络传播权。
另外,“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是“微信红包服务”的整体形象,其相关页面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且其已具有良好的宣传效应,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但微信整体页面仅是软件类产品的常规设计,没有体现独特性,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微信表情均采用“黄脸表情”为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设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定腾讯享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两案赔偿90万元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 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决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 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北京互联 法院刘建华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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