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名为“土行孙”、“四十二”的翻墙软件,共为境内2000余名 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 接入服务。
2016年3月、6月,公安机关针对胡某该非法行为,先后两次约谈胡某,要求其停止非法国际联 服务。胡某拒不改正。
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胡某利用上海丝洱 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提供非法国际联 服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联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445.06元。
胡某仍拒不改正,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进行非法国际联 经营,违法所得共计236,167元。2016年12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分析:
“拒不履行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 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胡某为何构成拒不履行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一、胡某作为 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胡某提供的服务是帮助境内用户绕过正规通道接入境外互联 ,是一种 络接入服务,所以,胡某的身份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要求的“ 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殊主体要求。
其次,从客观行为分析,胡某违法了相关法规规定的计算机信息 络国际联 的有关规定,没有履行 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络国际联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 络必须通过接入 络进行国际联 ,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 。”第十三条规定:“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 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
本案中,胡某经营的公司帮助境内用户绕过国家监管,使用翻墙软件非法接入境外互联 ,显然是为了牟取利益而置国家信息 络安全管理于不顾。我国之所以对接入境外互联 进行一定的监管,也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境外互联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危害 络安全活动。比如参与境外 站组织的赌博、色情资料传播以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在境外 站、 交平台非法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扰乱 会秩序的言论,非法泄漏、出卖国家秘密,非法进行毒品及其他违禁品交易等。如果国家不能对境内 络用户接入境外互联 进行有效监管,诸如此类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可能泛滥、猖獗,而对境外互联 接入通道的统一管理则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措施,因此,胡某提供非法接入境外互联 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络服务提供者的 络管理义务。
二、胡某的非法 络经营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拒不采取改正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 络安全义务罪”,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三个方面要件,即:“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及法条所列举的四项严重危害后果之一。本案中,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四项危害后果中的前三项,但可以归结到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首先,从胡某非法 络经营行为本身分析,其累计为2000余 络用户提供非法接入服务,涉及用户数量较多;胡某累计非法获利236,167元,非法所得金额较大;经营时间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持续时间达一年半之久。综合这三方面来看,其犯罪情节已经超出了一般行政处罚的范畴,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更为令人不解的是,胡某在被公安机关多次勒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甚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执迷不悟,继续坚持提供非法接入境外互联 服务,反映出其行为的严重性和较大的主观恶性。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络、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履行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虽然在该《解释》出台时,胡某一案已经判决,但该《解释》第六条则印证了司法机关将胡某行为归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其他严重情节”,是完全正确的。
由此,胡某作为 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应以拒不履行信息 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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