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APP软件商标使用的法律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互联 时代,出现了很多疑难商标问题,APP名称到底是属于第9类的“可下载”等软件商品使用,还是实际提供的如打车、金融、医疗美容、新闻资讯等服务的使用,或者既是实际服务的使用又是第9类的使用,司法判例之间出现了冲突与矛盾。但经检索案例,这些观点看上去矛盾的案例又有共同之处:胜诉的都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这样长久下去,会让人产生一种错觉:法律只保护强者。这足够引起我们的警觉。对此,我们就要以公平、稳定的法理或规则彻底厘清第9类的使用性质,让法律具有可预期性、司法具有稳定性,在防止某些互联 企业注册第9类商标后形成全类别垄断的同时,也防止中小企业注册第9类商标后被弱肉强食。

二、

APP软件的定性:没有第9 类商品上的商标就一定属于侵权,还是有了第9 类上的商标就可以全类别垄断APP的名称使用?

(一)认为不属于第9类使用的部分案例:没有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也不构成侵权

·1、“曹操”专车案:被告APP不属于第9类的使用,不侵权

·2、“滴滴打车”案:被告APP不属于第9类的使用,不侵权

法院亦认为睿驰公司的“滴滴”商标所涵盖的通信与商务两类商品的特点,均非“滴滴打车”服务的主要特征。“滴滴打车”平台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的支持类服务,其商业行为是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是公司正常管理需要,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与睿驰公司核定使用的第35、38类服务有明显区别,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3、ofo小黄车案:被告APP不属于第9类的使用,不侵权

(二)认为属于第9类使用的部分案例

· 1、今日头条鱼案:原告字节跳动公司APP属于第9类可下载软件的驰名商标,被告在食品(鱼制品)上使用“今日头条鱼”造成“今日头条”淡化,构成侵权;

·2、wifi万能钥匙案:法院认为原告及被告APP均属于第9类的使用,被告构成侵权;

·4、“新氧”行政授权确权案:本案为提供医疗美容的上市公司APP与提供绿植服务的APP名称冲突。法院认为,提供医疗美容的上市公司APP属于第9类软件商品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二审遂改判,将实际提供绿植服务、核定于第9类的在先注册商标“新氧”予以无效。

(三)第9类商标使用的认定:商标必须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结合,以消费者使用APP的目的、需求及认知判断其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

商标离不开商品或服务,离开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再是商标,这是判断具体的商标使用形式的最有效方式。一款APP到底属于商品还是仅仅是提供服务的平台,要看该APP的功能及性质、消费者使用该APP的目的。APP常用使用类别的判断,可以大概分为两种情形:

二是为自己运营需要开发的软件(如滴滴打车APP、医疗美容APP等)。

(四)可能导致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与冲突及解决

不恰当但可能存在的假设比喻,如果“长城”葡萄酒注册第9类商标并经APP提供送酒服务,该软件含搜索、定位等功能,是否可以禁止“长城”汽车使用“长城”APP提供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第9类的APP软件商品商标归“统一”鲜橙多还是“统一”润滑油?“晨光”APP软件商品商标归文具厂还是烧饼店?诸如此类的冲突与矛盾,目前的判例并没有解决。

商标法中虽没有规定,但是根据消费者的混淆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售后混淆。APP软件即便名称完全相同,但具有可区别标志如图标不同,在点开APP后发现提供的服务不同、运营主体不同后,消费者可能会很快消除混淆误认,消费者这种试错成本,对消费者本身没有造成过多的负担,消费者并非是一尘不能染,也没有对不具有可替代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造成什么实际损失。对于引流导致的可保民事权益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过于微小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

应一视同仁的保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也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动力源泉,解决农村、城镇就业的重要渠道,不应该提倡将描述服务或商品的词汇用于APP名称,再通过强行广告投入宣传后以第9类注册商标进行全类别保护

·1.商标的广告劝诱可以刺激消费者做不理性的购买行为;

·2.可以在消费者中创造“消费惯性”和“逆向选择”;

·3.鼓励广告投入而不是投资于基础产品的质量改善,消费者需要为产品支付更高而不是最合适的价格;

一视同仁的保护,要求大小企业一视同仁,中外企业一视同仁,这即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的政策要求。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措施,也是要求司法不仅仅要保护权利人,也要保护被指控侵权人的合法利益。权利的保护与权利的限制同等重要,不能一味的强调权利的保护而忽视权利的限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扩张。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1年7月9日
下一篇 2021年7月9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