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23路这位女士,您“捡”手机的动作违法了……

4月24日,市民王先生联系本 ,称自己不小心将手机遗落在公交车上, 调取监控显示已被他人拿走,这是否构成了盗窃罪?

4月22日下午7时许,王先生乘坐223路公交车到金阳办事,到二铺站的时候,他下车步行。没想到刚下车,王先生才发现,裤兜里的手机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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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过来的王先生立刻打了一辆车追公交车,在终点站时,公交师傅说捡到他手机的人已经下车了。

这时王先生通过查找手机定位,发现手机在金华水厂。随即王先生联系了派出所民警,但无奈仍然没有找到捡手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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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王先生的手机遗落在座椅缝处,一位30岁左右的女子注意到王先生滑落的手机,并等待王先生下车后把手机捡走,监控显示,该女子最后在金阳客车站下车了。

王先生说,平时自己有把手机放在裤子侧兜的习惯,那天他和朋友坐在公交的头排,手机滑落了他们都没意识到,没想到却被对面的女士看见了。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手机是一部红蓝色0PP0手机,手机是小事,但掉了手机给他带来了一系列困扰,因为手机电话卡并不是用他本人身份证办的,补办很麻烦。加之手机的很多软件都绑定了银行卡,这让他很担心。金阳客车站下车的。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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