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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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1672-8122(2019)09-0000-06

一.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与弹幕 站现状

剪辑不同片段来创作新作品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不论是古诗集的合集,还是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在现波普艺术中的基本元素重立式的创作,都可以说是某种利用原有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再创作的艺术形式。随着互联 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视频作品的剪辑和重新创作也成为了版权争议的重要区域,一部剪辑作品,往往集合多部其它影视作品乃至音乐及文字内容。以前只有少数的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的创作,随着技术环境的变化,人们可以用电脑、互联 甚至手机将图片、音乐、视频进行重新混合并创作,有很多混合剪辑作品甚至有非常高的观赏水平。A站、B站以此类混合剪辑作品作为 站的特点,配以弹幕交流的 交性,吸引了大量的流量与用户。

二.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法律定义及法律性质

(一)视频剪辑作品概念界定与分类

1.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概念界定

2.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分类

以B站主流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为例,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可定义为评论类,主要为对相关作品的汇编加点评,类似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剪辑者将各种电影、电视剧的场景汇编、根据主题横向或纵向比较评论作品艺术表现、摄影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优劣,曾因戏仿《无极》而造成轩然大波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属于此类评论性作品[4]。

(二)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法律性质探索

在创作形式上,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无疑大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借鉴了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明确其相关权利问题应先明确该类作品的法律性质。

关于视频剪辑作品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1.创作剪辑作品之前是否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许可; 2.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了原作品进行创作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是否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8]3.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从新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中获得收益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

三. 视频重新剪辑者可能获得著作权法支持的路径及其分析

(一)合理使用的路径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路径

(三)现行法律规定对视频剪辑作品的规定

视频剪辑作品对原著作权作品有所使用,其对于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也应进行分类分析。

四. 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分析

(一).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国外较常见处理方式

在互联 的大规模音乐、视频复制技术和方便快捷的 络传播渠道之前,视频剪辑作品并没有形成一个有代表性的现象。所以即使在国外,对于视频剪辑作品的专门研究也属于刚刚起步。因为这个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结果。但是如果一个作品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期,会不利于该种作品的发展。

美国的著作权法一般使用四要素法来判断,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构成要素和判断依据给出的界定如下:(1)作品的使用目的与用途性质;(2)关于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质和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使用行为是否会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影响及多大程度的影响[13]。

2012 年,加拿大通过了《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对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用户生成内容”条款。给了个人因创造新作品为目的使用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14]。综合而言,对于这种新型的艺术创作,一般的处理原则是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价值,在尽量保护原著作权人的基础上,平衡在先权利人与视频重新剪辑创作人的利益以促进 会文化进步。

(二)我国建议采用的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1.规范合理使用制度、扩大法定制度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在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目前看这些范围亟需得到规范和明确。对于评论类的作品,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中的情形,但是也应该细化引用的篇幅范围,评论性的语言可以评论但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2.扩充完善视频、音频方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在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领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 酬,目前在音乐版权方面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代收虽然有各种瑕疵,但也是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如果视频的版权也建立起著作权管理协会,视频剪辑者有更大的可能为使用视频付费和取得许可。

3.明确视频 站的审查义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混合剪辑作品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对原来的作品有一定影响。文艺批评类的可能会降低或影响他人对原作品的评价(如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第十放映室类型的批评或降低观众的评价或影响预期,降低电影的票房或收视率),完全重组类作品也可能造成对某些作品片段有负面印象,或者已经从重混作品中看过最精彩的片段(即所谓名场面)而不再观看原作品。

综上分析,对于文章前面的关于视频剪辑作品疑问,可以做出如下的回答和处理:

1.对于视频剪辑作品创作是否需要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应分类讨论。评论分析类的剪辑作品可以适用细化后的合理使用,此类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对于完全再创作类的,应该在建立影视版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础上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此类除原权利人在先除外的情况之外,也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

2.未经原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未经原权利人许可的剪辑作品,如果属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即是合法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超出了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应受到侵权责任追究。但它本身的创作仍因有新颖性而受著作权保护,。

3.如果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获得收益,原权利人是否有权从中获得收益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再创作类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收益。收益的获得需要更细化的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规定细则。

五.研究视频重新剪辑作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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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晓通.弹幕 站视频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以幻电公司与中影北京分公司纠纷案为例[D].西南石油大学,2017(5):1-3.

[3]黄慧.论重混创作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D].四川师范大学,2018:7.

[4]周艳敏,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J].法学,2006 (6):23.

[5]田阳阳.重混创作的著作权难题及其解决[D].西南政法大学,2018(4):5.

[6]李甜甜. 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合理使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8.

[7]Katharina Freund Copyright negotiations andstrategies in the fan-viddingcommunity [J]New Media amp; Society, 2016 – journals.sagepub.com P7 DOI: 10.1177/1461444814555952

[8]张玉.重混作品的著作权研究[D].兰州大学,2018:20.

[9]易磊.对我国当前合理使用修改的思考——以德国“合理使用”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9(2):7-9.

[10]Richard H. Chused The Legal Culture of Appropriation Art: TheFuture of Copyright in the Remix Age[J] Tul. J. Tech. amp; Intell. Prop., 2014 – HeinOnline: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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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

[13]张冠男.内容碎片化传播的版权问题探究[J].出版广角,2016(4):50.

[14]刘艺工,杨士虎.加拿大知识产权法概论[J]. 科纵横,2013(5):58.

[15]Edward Lee Remixing Lessing A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10(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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