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1月,A某某与B某某口头协商,A某某向B某某支付定金,B某负责拉升某只股票的价格,当时该股票的价格在2.7元左右。2020年11月27日,双方为此签署《备忘录》,约定:2020年12月20日前,目标价达到3.6元;定金455万元,达到3元付800万元;定金300万元,达到3.6元付800万元等。2020年12月2日,A某某支付B某某定金455万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7元。据B某某自述,2020年12月3日起开始大量买入股票,当日股票最高价3.09元,收盘价2.9元。后该股票持续下跌,2020年12月9日发布减持公告,B某某于当日清空全部股票,明确不再继续做,双方为定金退还发生争议。
【办案过程】2021年2月,A某某找到承办律师,咨询通过诉讼维权的可行性。A某某最大顾虑是一旦案情公开,是否会有证券市场违法的刑事法律风险。为此,承办律师研究了股票市值管理和操纵股价之间的概念区别,并了解到股票市值管理在中国仍处于理论研讨阶段,尚未为中国证券市场所接受,成为一项正式的证券法律制度。从理论上分析,本案案情更为接近操纵证券市场。之后,承办律师又研究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中截止B某某2020年12月9日清空股票仅有5个交易日,且据其所称又亏损退出,承办律师判断本案够不上刑事处罚的认定标准。之后,A某某随委托承办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鉴于案情的特殊性及证据材料上较明显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嫌疑,为了便于顺利立案,承办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在措辞上采用了市值管理这一较为中性的概念,同时对备忘录的内容进行了抽象概括和模糊处理,以尽量避免被认为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嫌疑而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同时,又鉴于即便达不到刑事违法的程度,但仍有可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承办律师在诉讼请求的设计上和事实理由的组织上进行了精心的考虑,兼顾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可能。避免因诉讼请求设计不当和事实理由组织的不合理、不到位而被驳回起诉。
2021年3月4日,承办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并立案成功。在开庭前,考虑到法庭存在以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的可能,承办律师又进一步研究了证监会关于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指引,又检索到一审以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二审以证据不足撤销发回重的案例。同时,考虑到B某某“定金亏损贻尽”,“合同违法无效”等可能的抗辩,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预案。
2021年6月24日庭审中,针对B某某“收取定金后曾大量买入股票,定金亏损贻金”的抗辩,鉴于B某某拒不说出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且未出示“曾大量买入股票”的客观证据,承办律师主要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的角度予以回应,认为对B某某的抗辩事实应不予认定,同时坚持认为B某某收取定金后实际上未曾买入股票。
针对B某某“实为操纵股票,合同无效,应移送经侦处理”的抗辩,承办律师则坚持“之前就是因某股票的市值管理所需找到B某某,B某某自称有市值管理的专业能力,至于B某某实际上是否“集中资金优势、利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操纵股票”,A某某之前并不知情,且这也是不被A某某所允许、认可的。同时,又对B某某“实际上为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股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合同无效”的抗辩,承办律师则结合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和证监会有关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引,对B某某的这一抗辩事实本身够不上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进行了着重的分析论证,B某某自述的行为够不上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认定标准,甚至连证监会有关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引所确立的行政违法的认定标准都达不到。
开庭审理后,法官协调原被告双方多次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之后,法官又就本案案情发函某市证监局征求意见,并最终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
【办案结果】法官从多个角度分析论述本案案情不同于正常的以短线获利为目的连续买入行为,认定原被告双方有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观意图,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下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被告拒不说出所使用的证券账户,未出示曾大量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的客观证据,最终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定金455万元。
【办案感悟】
中国证券市场立法,尚未确立股票市值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即便是正规的股票市值管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获得认可。在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伪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界限较为模糊。顾虑案情公开后,可能带来的不可控的刑事风险、行政风险,股票市值管理纠纷大多以民间手段解决,较少进入司法实践。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作了案例检索,股票市值管理纠纷的案例寥寥无几。对于股票市值管理纠纷,在启动诉讼手段前,应找专业律师做充分的诉前风险评估,否则可能会发生无法承受的后果。在本案起诉前,承办律师作了认真地研究、评估,案件诉讼进程和审理结果在接案前的预判和预期范围内,未出现偏差。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复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无论是案件前期,还是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均做了大量的研究、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工作,并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用词和事实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思考、设计和组织。虽不确定这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会带来多大的影响,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没有这些精心的准备工作,该案将不会是这样的一个结果。
本案审理结果没有问题,但案件的事实认定及部分说理,仍有值得斟酌的地方。
【注】
1、笔者为盈科杭州王干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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