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人,这些“消费套路”,你中招了吗?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2021年金山区

十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01

延保并非延“三包”,消费者要清楚

2021年1月,周女士投诉反映,两年前,她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智能音箱时买了延保服务,音箱发生故障后送商家维修,虽然在延保期内但商家仍要收配件费用。从以往经验来看,一些商家在推销商品时,没有告知延保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约定,甚至有意混淆“三包”和“延保”的概念误导消费者,是消费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区消保委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维修服务。(区消保委)

02

打包盒算重量计价,法律规定不允许

2021年9月,杜先生在某熟食店购买盐水牛肉,打包盒皮很厚但商家称重时并没有去皮,自己过秤后发现打包盒重达40克,总价58元的牛肉,打包盒收了7.04元。杜先生对此很不满,要求商家退回多收的钱,但商家表示熟食和打包盒一起称重是“行规”,并且打包盒本来也是要收费的,因此拒不退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经区消保委调解,商家在扣除打包盒费用后向消费者退回多收的钱。(区消保委)

03

消费者因美容服务过敏,商家需承担相应责任

2021年8月,邱女士在接受美容服务前告诉技师自己的颈部容易过敏,询问即将使用的产品是否安全,技师表示产品长期使用从未出现过敏的情况。回家后,邱女士感觉颈部很痒、难受,经医院检查皮肤过敏所致。在交涉中,美容店以自己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过敏是由消费者体质导致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经区消保委调解,美容店赔偿邱女士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人民币800元。(区消保委)

04

有奖销售是噱头,侵害权益要受罚

2021年7月,消费者黄女士参加了某电商平台开展的“夏日狂欢购”,该平台承诺7月19日0-1点全店商品前15名付款享折扣。公布获奖名单时,平台掩盖了买家账 和订单 ,且无付款时间,导致消费者存疑。经区市场监管局核查,该平台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优势”,谎称有奖,以低成本促销换取销量,公布虚假中奖名单实际并无人成功兑奖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平台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区市场监管局)

05


喜提新车却闹心,再提新车为哪般

2021年8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毛女士投诉,其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一辆越野车在一周后出现中控及后车窗异响问题。虽先后在品牌特约4S店维修6次,但问题却并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提出换车。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因品牌方和特约维修点均无法解决越野车异响问题,在区市场监管局协调下,消费者再提新车。(区市场监管局)

06

盲盒购买凭手气,未成年人需谨慎

2021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位家长投诉,某文具店向其刚满11岁的儿子售卖了近三千元的游戏卡盲盒。接诉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调解,经耐心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消费的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考虑到涉案商品系盲盒,开启后无再次销售,建议商家退还其盈利部分后由张女士自行出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未成年人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应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区市场监管局)

07

未作提示即扣款,侵犯权益不得行

2021年9月,消费者林女士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某手机端读书软件未经其允许,自动扣取其预充值书币。经核查,该软件只在每本小说目录内有显示每章节扣费标准,但小说目录并不是每次阅读必然弹出选项。且该软件除了在软件后台静默扣取费用外,还存在暗自提高每章节扣费标准的情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取越来越多的费用。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区市场监管局)

08

事先购买预付卡,春节期间不可用

消费者骆先生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他在春节期间至一家连锁美发机构理发,结算时被告知无法享受预付会员卡3折优惠,需按原价支付50元。经核查,该机构以“临近过年人手不足”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预先办理的预付卡和预付卡折扣进行消费结算,构成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区市场监管局)

09

海鲜产品缺斤短两,“铁拳”行动拨乱反正

2021年6月,消费者刘女士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在一农贸市场海鲜摊位购买的带鱼发现少了3两,市民怀疑该摊位使用作弊称。经核查,执法人员在该摊位发现一台电子计价秤。经专业机构检定,该电子称为不合格且具有改变计量性能的功能。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据《计量法》第三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涉案电子秤及违法所得壹万玖仟伍佰捌拾陆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区市场监管局)

10

依法履行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费用应明码标价

2021年12月,区房管局收到薛女士反映,其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本区一处二手房,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了5万余元给该中介公司并委托其代缴纳相关交易税费。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税费发票后,薛女士发现税费与已支付的金额不符,中介公司也未能出具相应收款证明。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我局协调,最后,该中介公司将4000余元返还给市民。(区房管局)

小编提醒广大消费者

要理性购物

擦亮双眼

甄别所谓的“低价”

小心“套路”

精明消费,畅享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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