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波诡云谲,
有的人勤勤恳恳Ctrl C+Ctrl V,
甚至为了赚钱,
还有更夸张的“套路”!
某技术咖就发现自己的客户,
居然盗版自家的产品,
还做出了更过分的事情····
本期法官拍案就带大家走进,
《那些年遇到的离谱客户》
01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自主开发完成了用于贴片机行业的《四头半自动LED贴片机软件》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被告深圳市某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LED贴片机生产厂家。被告自2014年底至2015年初向原告方某购买涉案软件用于其生产的LED贴片机上,期间共购买了20套涉案软件,每套价格3500元。
后原告发现被告将涉案软件做了简单的界面改写后安装在其LED贴片机上在展会上进行展出,后来又陆续发现被告在原告软件基础上进行了软件界面修改和适应性改写后在其四头LED贴片机、六头LED贴片机、八头LED贴片机等多款设备进行安装进行销售。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获利巨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宝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深圳特区 上持续公开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修改原告的源代码、停止复制侵权软件、销毁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原告申请公证机构对被告销售的贴片机上的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宝安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控侵权软件的拷贝文件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控侵权软件程序系在原告提供的源代码基础上修改而来,双方程序具有同源性,且被控侵权软件程序中存在与“加密狗”(一种软件常用的硬件密钥保护设备)相关的程序文件,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加密狗”相适配,但在主程序运行并不会加载,无法对程序起到硬件保护作用。
认定著作权侵权判定一般采用“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根据上述鉴定结果,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在原告携带源代码在被告处对软件进行适应性修改时被告极有可能接触到涉案软件源代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修改原告软件,并使用在其生产的机器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软件的发布时间、软件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使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50000元。原告诉请数额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由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3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方某享有著作权“四头半自动LED贴片机软件V1.0”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修改源代码、停止复制侵权软件、销毁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4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审判庭 杨燕华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又称智慧财产权,体现了法律对智力成果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最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类。
本案是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以此案为例,我们既看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也应当了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属违法行为。
0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要提高保护自己智力成果的意识,用技术手段固化作品创作过程和成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或注册。
02、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尊重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树立“知识付费”观念,如不能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或商标权的商品、不能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或未经许可进行使用等等。
05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 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 酬。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 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 酬。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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