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
1. 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设立初审
2. 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 告事项
1.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3.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4.保险经纪机构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
称
5.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主要股东
6.保险经纪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7.保险经纪机构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8.保险经纪机构变更组织形式
9.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
10.保险经纪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1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12.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
13.保险经纪机构解散
14.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
15.保险经纪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
16.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
17.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
18.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遗失补办
申 流程
(一)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审批。黑龙江保监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书面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结果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并在黑龙江保监局 站公布。
(二) 告事项 告流程
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专业代理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要求时限及时 告相关事项,在提交 告材料前,将 告文件送交黑龙江保监局17楼收文箱。 告材料送交黑龙江保监局中介处,同时要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版 告材料。
保险经纪机构 告指引
目录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5
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三、分支机构设立 告——————————-15
四、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9
五、 告事项—————————————27
六、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2
七、动用保证金————————————-35
八、法人机构解散———————————–37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
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3.《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股东相关材料(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相关材料)
6.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 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
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请示
黑龙江保监局:
为 (出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 、 和 (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 万元设立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码。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 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注意事项:
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码;
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要求表述为“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现股东会字样。
(五)股东的有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注意事项:
1.个人信用 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 )进行查询;
2.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 )的相关要求。
(六)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均要求以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
(七)可行性 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1.市场情况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况(经纪保费规模、手续费收入等)、利润情况等分析,以及市场机会和发展预期方面的分析。
2.财务分析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经纪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3年发展情况。
3.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发展方向、侧重的险种、业务方式等内容。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组织机构,2.业务管理制度,3.财务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控制度,6.业务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经纪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总经理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经纪业务的流程、单证的管理、具体业务环节的管理、代收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 )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九)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拟聘用人
员花名册
1.高管申请材料:参考“四、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法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 等信息。
(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 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仅指保险经纪机构,还包括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黑龙江省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 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 ,可在保监会 站查询)。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请简要说明型 、基本配置和数量。
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
法人机构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保监局 送 告,将相关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 告的附件一并 送。
告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 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情况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我司于 年 月 日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于 年 月 日缴存保证金 万元,缴存银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为 ,保险期限为 ,赔偿限额为 )。
公司的办公电话、传真: 。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附件: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或职业责任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公司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公司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后,使用申请设立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会分配正式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后公司可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子系统进行操作;
公司应在提交 告的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模块录入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联系人等信息。
注意事项:
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参见《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缴存标准为注册资本的5%,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需满足: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三、分支机构设立 告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仔细阅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法定条件。同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黑龙江保监局。
需增资的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公司以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设立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2.原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的经纪机构,允许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的经纪机构如要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增至5000万元。
申 材料如下:
1. 告文件(一式两份)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告表》
3.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5.新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经纪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
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9.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任命临时负
责人的 告材料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新设分支机构 告”模块上 相关信息。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一)设立 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分公司(或营业部)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为 (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因、背景、动机等),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分公司(或营业部),并任命 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告表》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码。
(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年 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人)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 、
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设立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分公司(或营业部),并聘任 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待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 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五)新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新设分支机构组织框架图。
(六)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 告。
前1年公司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 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时间和内容;公司是否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如有,请提供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的复印件;如果没有,请列明“我公司前一年未曾受过保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
(七)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请简要说明型 、基本配置和数量。
(九)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告材料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 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告材料:参考“四、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
申请新任命/变更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仔细阅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二节“任职资格”的相关内容。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如下: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
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
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 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
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管理–资格核准管理–资格申请”模块上 相关信息。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请示
黑龙江保监局:
因 (变更管理人员的原因、背景等),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任命 为新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特此请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拟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年 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人)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 、
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免去 保险经纪公司( 分公司或营业部)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聘任 为新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即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证书。若学历不满足大专以上,需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以往工作经历均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2.与工作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3.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工作履历档案复印件。
●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反洗钱声明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 告及相关行政处罚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 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注意事项:
1.个人信用 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 )进行查询。
2.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 )的相关要求。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任命临时负责人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若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等管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需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原管理人员变动一事书面 告黑龙江保监局。
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管理–资格 告管理–资格 告”模块上 相关信息。
告可按照如下格式拟写:
告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任命临时负责人申 材料: 告文件(一式两份)
●离职 告格式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离职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因 (变更管理人员的原因、背景等),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 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同意 辞去公司 职务)。
(若离职人员为公司法人、总经理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需同时任命临时负责人)[同时任命 为公司(或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并在任命临时负责人之日起3个月内向保监局提交新的高管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 告格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兼任___职务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因 (变更管理人员的原因、背景等),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 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职务。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五、 告事项
(一)日常 告事项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书面 告: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主要股东;
5.变更注册资本;
6.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7.变更组织形式;
8.分立、合并;
9.修改公司章程;
10.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上述第1至9项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 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事项变更”模块上 相关信息。
第10项中设立分支机构流程参照“五、分支机构设立 告”。
第10项中撤销分支机构须在“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机构退出”模块上 信息。
第11项请参照“十、法人机构解散”进行操作。
申 材料:
1.变更事项 告(一式两份)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 告表》及其备注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变更事项 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以变更住所为例):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住所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因 (迁址的原因等),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住所由 变更为 (与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一致,应完整表述为“黑龙江市**区…”),邮编 ,电话 ,传真 。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 告表》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码。
●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决议格式可参照“三、分支机构设立 告(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格式
注意: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变更股东需要对新股东进行风险提示谈话。
(二)其他重要 告事项
1.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和起诉案件结案的需 告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黑龙江保监局。
2.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遗失补办
申 材料:
(1)申请补办许可证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2)刊载许可证丢失声明的 纸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申请补办许可证的请示文件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公司关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补办的请示
黑龙江保监局:
因 (许可证补办原因),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补办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机构编码) 许可证已在 年 月 日 ( 纸名称)刊载丢失。
特此请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六、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黑龙江保监局递交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材料。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资格延续”模块上 相关信息。
申请材料如下:
1. 申请书(一式两份)
2. 《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 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说明及
有关附件
5. 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
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 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请书
可参考以下格式书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延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
黑龙江保监局:
行文内容包括:公司设立时间、许可证到期时间、公司近两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保费规模、手续费收入、费用成本及利润情况等,内容应能反映公司经营正常,可以继续经营)。特向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三)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说明及有关附件
内容:1.监管费缴纳情况:公司前3年(包括当年)监管费缴纳情况,列出前3年监管费缴纳计算公式和总的缴费金额。(附件一:具体缴纳凭证(发票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2.保证金缴存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二选一):公司前3年缴存保证金情况(缴存金额、银行、账 );前3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承保公司、投保时间、保单 、保单有效期,每次赔偿额、累计赔偿额)(附件二:保证金缴存协议、存款凭证和最近3个月的账户对账单或前3年内保单正本及发票复印件)
3.人员情况:公司现有员工人数、是否核发执业证书(附件三:公司现有员工名单,列明姓名、性别、身份证 、执业证 )
(五)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前3年公司(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 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时间和内容;公司是否受到保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有,提供处罚文件的复印件;如没有,列明“我公司前三年未曾接受过保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 批评等监管措施,也没受过的行政处罚”。
(六)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七、动用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黑龙江保监局,动用保证金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动用保证金;
2.因在新的银行缴存保证金,动用原保证金;
3.因注册资本减少或监管规定要求的缴存比例降低,动用部分保证金。
4.机构解散申请动用保证金。(可与机构解散申请合并提出,具体流程参见“八、法人机构解散”。)
申 材料如下:
1. 告文件(一式两份)
2.《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 告表》
3.原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附件
同时机构须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事项变更”模块上 相关信息。
申 材料要求:
(一)动用 告文件
可参考如下格式书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
动用保证金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我公司于20 年 月 日在 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 ,保额为 (500万/1000万或以上),因此动用了缴存于 银行(具体 点的规范全称)的保证金 万元。
(或:我公司于20 年 月 日在 银行(具体 点的规范全称)缴存了保证金 万元,并签订了保证金存款协议。因此动用了原缴存于 银行(具体 点的规范全称)的保证金 万元。)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 告表)》
(三)原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其他附件
1.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和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新的银行缴存保证金的,需提供新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因减少注册资本动用部分保证金的,需提供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法人机构解散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解散的,
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黑龙江保监局,提交相关材料。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机构退出”上 相关信息。(若需申请动用保证金也需在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参照“九、动用保证金”进行 告)
申 材料如下:
1.解散 告(一式两份)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 告表》
3.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如下:
(一)解散 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书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解散的 告
黑龙江保监局:
我公司因 (解散原因,如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等),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并向保监局等部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若缴存保证金,可提出:同时动用了缴存于 银行(具体 点的规范全称)的保证金 万元。)
特此 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 告表》
(三)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年 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 、 、
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公司章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召集,执行董事 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本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
二、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 、 和 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 组成,其中由 担任组长、由 担任副组长。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四、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内容。(决议内容未涉及的,应当删除。)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四)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
清算组织的构成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文字说明。
清算方案可参考以下范本: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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