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
于某某自2020年6月至案发,明知他人编程的WIND黑产软件可用于侵入京东商城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京东商城服务器内的商品信息,可以利用代理IP地址在京东商城使用新人账 自动生成虚拟地址,批量自动下单,套取优惠券面额,仍使用并通过QQ通讯群组、微信等方式推广WIND软件,收取代理费和开卡费等费用,共向160余人次提供WIND软件,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扣押了于某某持有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广发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二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国睿驰固态硬盘一张、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黑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金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银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电脑主机一部、云南三七植物牙膏四包、惠寻天然洗衣皂液九包、惠寻垃圾袋十一包、惠寻纸巾二包、惠寻面巾纸十包、惠寻纸巾十三包、viniya信韧抽纸四十二包、佳佰洗衣液二十八瓶、惠寻小苏打馨香洗衣液六十九包。
于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1、物证:扣押物品;2、书证: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周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正德泽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兴拓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数据提取光盘、WIND软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案款已退回,认罪态度良好。第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第三,被告人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家人的陪伴,建议判处缓刑,并处以罚金刑。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于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于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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