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项目知多少:纳税人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需要纳税,还要明白哪些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怎样开票,避免纳冤枉税,违反税法规定。
不征税项目明细表(2020年)
不征增值税项目明细表 | ||
序 |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 依据 |
1 | 财税[2016]36 附件1 | |
2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
3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
4 |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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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财税[2016]36 附件2 |
6 | 存款利息 。 | |
7 |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
8 |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9 |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
10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
11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 其主管税务机关。 | 总局公告2013年第66 |
12 |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5]165 |
13 |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68 ) |
14 |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发〔1993〕154 |
15 |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 |
权益性资产转移 | ||
16 | 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 |
17 | 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140 |
18 |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 |
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 ||
19 | 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 |
20 | 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 |
21 | 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 |
22 | 注:上述第2、3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 |
23 |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 |
财政补贴 | ||
24 |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3年第3 |
25 | 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公告2019年第45 |
26 |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 财税字[1997]102 |
27 |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2006〕1235 |
未发生应税行为 | ||
28 | 销售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非应税行为 |
29 | 对供应商、分包商等的罚款、索赔款等。 | |
30 | 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 |
31 | 不动产出租免租期: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 公告2016年第86 |
32 |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1999]191 |
33 |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发〔1995〕288 |
34 | 代收的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款 | |
35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
36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却要向出租方开具发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 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 总局2010年第13 公告 |
37 |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总局公告2012年第23 |
38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 |
39 |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 总局令第2 |
40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6]1278 |
41 |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 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7]414 |
42 |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7]778 |
如果你收到一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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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小编带你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征税”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又是如何开具的呢?实务中有哪些热点问题?
何为不征税收入发票
不征税发票本身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主要是指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针对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税控系统2.0开票软件中开具的税率栏为“不征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哪些情形可以开具不征税收入发票
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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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不征税项目 |
释义 |
6 |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
指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
601 |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 |
602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财税〔2 016〕36 ) |
603 |
已申 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对在原地税已申 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604 |
代收印花税 |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
605 |
代收车船使用税 |
代收车船税,代收行为不缴增值税。 |
606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 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地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 公告) |
607 |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 |
608 |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
|
609 |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 ) |
610 |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
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611 |
不征税自来水 |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 ) |
612 |
建筑服务预收款 |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财税[2017]58 ) |
613 |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
代收行为不征增值税 |
614 |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5、616两个不征税编码, 增加了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助收入”、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而随着615、616编码的新增,至此,不征税收入发票一共就有16类了。
16类不征税项目的政策依据
一、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收到不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可选择615编码向政府及其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
二、616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注: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助收入”、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两个不征税发票的文件依据都不是新发布的文件,而是根据实际工作中支付财政补贴的一方、重组中接受货物的一方确实需要发票而增加的。
三、咱们回顾一下原十四种不征税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文件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可看到:
601编码: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第三条、第四条
602编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
603编码:已申 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 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 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 )文件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可看到,除上述三种不征税发票外,还列示几种:
604编码:代收印花税
605编码:代收车船税
606编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
607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附件2
608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附件2
609编码: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 第八条
610编码: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编码:不征税自来水
政策依据:财税(2017)80
612编码:建筑服务预收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
613编码: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3、近期系统中新增
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
第三条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特别提醒:不征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规定,6开头的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税项目发票怎么开具?
切记哦,不征税项目是
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开票软件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您具体的业务行为, 首先 需要在开票软件中添加商品编码
在“税收分类编码”下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明细项,如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税率”栏选择“不征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不征税”
然后就可以选择商品编码602开具不征税发票:
不征税发票热点问题大全
1、不征税发票需要进行增值税申 吗?
答:“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在次月申 期填写《增值税纳税 表》及其附列资料。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 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但需填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我企业本月收到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赔付,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给保险公司吗?
答: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上述14个项目(详见《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项目仍然开具收据。因为保险赔付款不属于目前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因此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给保险公司。
3、企业发生了“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后续纳税义务发生时,能否换开“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答: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同时按照3%预缴增值税。目前文件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后续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时,用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不征税”发票?
答: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从接受方收回或开具红字“不征税”发票冲销,直接开具正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5、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发票,由于销售方(提供服务方)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是这样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 )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做了解读,明确指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所以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6、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发现只要我开具了不征税发票,次月就不能 上申 ,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政策规定,不征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次月不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表》及其附列资料,但目前电子税务税务局会将您《增值税纳税申 表》的填写数据与发票开具数据进行比对,对申 表数据小于发票开具数据的,电子局税务局会认为您申 数据异常,不允许您 上申 ,因此您只能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 。
7、品税阁新能源汽车公司2020年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 ,以下称45 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 )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8、品税阁公司是一家公交汽车公司,政府就老人IC卡免费乘车给该公司财政补贴300万,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老人免费乘车,政府弥补老人免费乘车的差价,给予财政补贴。根据财会[2017]15 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从实质上看,政府其实是向公交汽车公司购买运输服务,公交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是运输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这与公交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挂钩,所以这笔财政补贴要缴纳增值税的。
9、品税阁公司是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那么这种财政补贴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
答: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与该公司发电的销售数量(每千瓦时)是直接挂钩的,因此这部分电价补贴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10、品税阁公司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请问如何开票?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 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取得拆解补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补贴发放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则可向其开具615编码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品税阁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请问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 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航空公司取得航线补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补贴发放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则可向其开具615编码增值税普通发票。
12、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呢?
答: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说,刚才提到的老人免费公交卡的财政补贴,自然就按公交汽车公司提供运输服务9%税率缴纳增值税了。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补贴,按供电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13、假如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的赔款,收到赔款方遵循不征税不开票是可以的,但是支付赔款的一方,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相应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是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赔款,无需按照上述6字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仍按照传统的收据、合同协议、判决书等证明赔偿款真实发生的证据处理。
14、地铁充值给的发票算不算预收的不征税收入?
答:目前各地对于地铁充值发票的处理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在地铁充值 点充值后,比如一下子充值300元,充值工作人员会给手撕300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这里的定额发票肯定不是不征税发票,但是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接受充值的单位也不会按照充值发票金额马上就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房企销售房地产的预收款开具发票按照3%增值税的预缴,到纳税义务发生时(交楼)又要收回不征税发票,重新开具正式发票,那不是劳民伤财?
答:目前对于类似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未予以明确,跟各地的操作习惯有关。主要是考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的需要,主要还是为了满足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习惯性要求,税务机关还是充分考虑大家的办事方便程度的。
16、营业税不是已经取消了吗?为何申 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为不征税发票?
答:营业税取消不影响上述602发票开具,设计602不征税发票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些营业税遗留问题。另外,申 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为不征税发票这个好理解,现在没有营业税的发票了,总不能让你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再交一遍增值税。因为你已经交过营业税了,不需要再缴一遍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除了特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这个开票暂时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17、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 ,增值税申 表比对能通过吗?
答:《增值税纳税申 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 )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
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 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 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18、不征税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 文第十条规定:
所以说,支出如果属于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当然,文件也规定了,如果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里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我们不征税的16个可开具发票的情况。
19、购买充值卡获取的不征税发票,如何扣除?
答: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如部门领用签字表,赠送记录等),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0、预售单位发售加油卡时如何开票?后期用卡消费的时候是否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发售加油卡的时候可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预售单位不缴纳增值税。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 规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凭借加油卡或者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我们是可以向加油站索取专票的,哪怕是在购卡的时候已经开具了不征税的充值发票。
21、购买的商业预付卡,在消费时能够换开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2、ETC充值卡使用时如何开票?
答: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也可以在实际消费后开具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但是如果选择了充值时候开具不征税预付卡发票,那实际销售后就不能再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了。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WORD汇编(2020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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