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9时许,徐某利用其预先设置在北京某眼镜公司购物 站中的后门文件,对该 站的源代码执行删除操作,造成该 站无法正常运行。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
庭审现场,徐某当庭认罪并向被害单位道歉。经调解,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代表公司对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6.5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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