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代计算机软件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越发广泛,有关研发计算机软件的行业也越来越多,但同时也牵扯到诸多侵权问题,这篇文章小编就来和大家从不同的法律渠道来谈谈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大家可以根据小编的梳理进行选择。
计算机软件可选择用版权法进行保护,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与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特性来看,用版权法保护软件是偶然中的必然选择。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版权法保护软件有以下几个优点:
01
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几乎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尽管软件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不易为常人读懂,但这并不妨碍其表现形式被视为“作品”并自动接受保护;
02
软件版权的取得无需创新性,而只需有“独创性”。即便是有同一种构思,相同的算法也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实现。只要符合“独创性”,就可以有版权;
03
版权法赋予权利人最实质性的复制权。而软件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复制,虽然在互连 上复制的形式有许多种,但是软件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
以上似乎表明适用版权法是保护软件的最佳选择。但是由于软件的“功能性”使得版权法的保护具有了一种“先天”的不足。软件开发商开发软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得软件的“功能性”比“作品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软件所有人来说显得过于狭窄,使得软件所有人在本应享有的专有权中,出现了大片空白地段。为了获得或者独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发商当然希望对其软件的独特构思和技巧方案能够获得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因为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内在构思,所以软件的逻辑框图和构思无法在版权法保护下找到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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