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微软公司是涉案软件Microsoft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权人,其拥有著作权的上述微软办公软件首先在美国发表。本案被告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办公室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微软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微软办公软件。微软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的复制权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 酬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用以证明微软公司依据美国法律成立,合法存续至今,是适格的软件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第二份公证书用以证明微软公司是Microsft系列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律师点评】对于软件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首先明确该软件的开发者的国籍。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即“国籍原则”只要是中国国籍软件开发者,则不论它是否发表,是否在中国境内发表,都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中国公民包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的中国公民,也包含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还包含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人。中国的法人、单位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且其是依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成立。
其次确定该软件首先在哪个国家发表。即地域原则。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据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由于软件保护条例对其所称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未作进一步说明和规定,所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这种特殊的作品。凡是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表的软件,不论软件开发者国籍如何,条例均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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