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第一条第六项均明确表述: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如何界定?新创办软件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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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年度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第十四条: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是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下面,我们用案例形式来进一步说明如何确认获利年度。
案例1:A公司2015年成立
2015年账面净利润-1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5万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15万元;
2016年账面净利润1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2万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15-12=3万元;
2017年账面净利润-2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2万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3=9万元。
对A公司来说,2017年为获利年度。分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虽然2016年账面净利润为正数,但2016年不能确认为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
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大于零,所以即使 2017年账面净利润为负数,2017年仍应确认为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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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办软件企业
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第九条: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起点是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第一个获利年度在新办软件企业认定之后,获利年度为“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一年,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完整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一个获利年度在软件企业认定之前,获利年度仍为“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一年,软件企业认定年度在优惠期的第几年,就从这年开始在“两免三减半”剩余的期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软件企业认定年度在第一个获利年度的5年之后,则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用案例的形式来说明认定年度与第一个获利年度的不同对软件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影响。
案件2:以案件1的数据为基础,若A公司2015年认定为软件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17年,A公司在自2017年至2021年的期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若A公司2018年认定为软件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仍为2017年,2018年在优惠期的第二年,A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期为优惠期的第二年至第五年,即:2018年免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至202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A公司于2021年之后认定为软件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依然为2017年,因其认定为软件公司的年度已超出了2017年起的5年优惠期,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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