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伙杨某某通过“某辉”APP中低价抢购促销活动,买到单价931元飞天茅台128瓶、单价685元五粮液1618酒46瓶,单价602元国窖1573酒6瓶,不料付完款订单被取消。杨某某一怒之下,状告某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货,或者三被判赔偿损失462,870元。2022年2月27日,上海终审驳回了杨某某诉讼请求,理由是某辉公司取消订单是因为库存不足,并非恶意欺诈。杨某某又不同意适当经济补偿,坚持要求3倍赔偿无法支持。#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315消费者防骗指南#
931元1瓶飞天茅台、单价685元1瓶五粮液1618,单价602元1瓶国窖1573,这价格怎么不让人心动!一家连锁超市在国庆期间搞促销推出诱人的低价秒杀活动,对于动辄3000多元买飞天茅台的人来说,这简直是百年不遇。虽然,一些 上商场和平台也有1499元抢茅台的促销抢购活动,但都是买家秒杀就完了,一般人根本抢不到手的。
2019年10月1日前后,在上海生活的杨某某前往某辉公司的锦秋路店内购买酒品。从某辉公司系统里查到飞天茅台53度酒的促销价格及商品编码。2019年10月1日晚上18时59分48秒,杨某某在家中通过某辉公司的“扫码购”功能,输入上述商品编码,在某辉公司的灵岩南路店、锦秋路店、樱花路店、福州路店等处下单128瓶飞天茅台53度酒、46瓶五粮液1618酒、6瓶国窖1573酒,订单显示完成。
当日,杨某某以931元每瓶单价支付了飞天茅台53度酒、以685元每瓶单价支付了五粮液1618酒、以602元每瓶单价支付了国窖1573酒。事后,杨某某按照平台替身申请开具了购物发票,某辉公司开具电子发票。
因为没有足够的货物供应,某辉公司对上述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将购物款全数退还给了杨某某。这是很多超市商场, 上商场和店铺利用低价茅台促销吸引流量的一个套路,根本就没有多少货,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围观形成广告宣传效应。
2020年7月,杨某某曾以同样做法,在某辉公司APP抢购到931元茅台6瓶,事后又被某辉公司取消。杨某某就6瓶飞天茅台53度酒(与128瓶不重复)被取消,向某辉公司所在地上海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2020沪0110民初10615 民事判决:某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杨某某飞天茅台53度酒6瓶,杨某某同时支付某辉公司5,586元。该判决已生效。
也就是说,某辉公司以库存不足为由取消6瓶931元的茅台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供货给杨某某。这起案件的胜诉,让杨某某感觉到此前被取消的128瓶飞天茅台53度酒、46瓶五粮液1618酒、6瓶国窖1573酒订单也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进行3倍赔偿。
有了同样事实订单,起诉某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6瓶茅台的成功案例。杨某某对2019年10月1日被取消的订单,931元飞天茅台128瓶、单价685元五粮液1618酒46瓶,单价602元国窖1573酒6瓶,提出诉讼。要求某辉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按照已成交价及数量进行发货(单价931元飞天茅台128瓶、单价685元五粮液1618酒46瓶,单价602元国窖1573酒6瓶),酒水生产日期需为2019年或购买时间之前;若某辉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某辉公司赔偿三倍订单成交金额共462870元;
一审法院审理中提醒杨某某,法院认为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条件,若坚持三倍赔偿,法院就不再主动依照市场交易情况来计算损失对其补偿。超过限度的要求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会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带来损害。是为告诫。杨某某坚持要求3倍赔偿,对此承担法律风险。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某主张其与某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或 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杨某某支付了货款,某辉公司就应当依照约定交付商品。现某辉公司拒不交付商品并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某辉公司则认为,涉案酒水系特殊的稀缺商品,在门店没有库存的前提下,正常消费者是不可能购买到的。杨某某必定是采取了某种不法的技术手段,通过后台程序下单,据此形成的订单是不成立的。并且,“扫码购”应当是由消费者在门店内直接持有商品扫码支付价款的一种购物方式,但杨某某是在家中扫码下单的,也不符合“扫码购”的要求和条件,因此购买行为也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通过互联 的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能够选择确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 络购物合同成立。某辉公司出示的“扫码购”使用规则与杨某某出示的APP使用规则确不相同,无法证实某辉公司已事先告知了杨某某购买规则或已经得杨某某的同意。并且,杨某某确实通过“扫码购”下单成功,某辉公司辩称库存不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
某辉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及某辉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杨某某诉请,杨某某要求某辉公司交付2019年之前或者其购买日之前生产的相应酒水。因涉案酒水系较为稀缺的商品,供应途径、数量均有限制。杨某某要求交付的茅台数量较大,对生产日期有附加条件,故在某辉公司明确表示主观和客观上均无法交付的情况下,要求某辉公司继续履行显不客观、亦不实际。杨某某理应依法主张合理的损失赔偿。但经法院释明,杨某某坚持要求某辉公司按欺诈予以三倍赔偿,而不接受实际损失的合理赔偿。
法院认为,某辉公司的行为,仅是以库存不足为由而取消订单并退款,并未向消费者出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等行为,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带来其他损失,故不应当认定为欺诈。因此,鉴于杨某某坚持三倍赔偿而拒绝合理赔偿,法院对杨某某的损失不予处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审法院(2021)沪0110民初8973 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辉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或按三倍订单成交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酒水不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涉案商品购买时间是2019年,当时应交付的酒水也应该是2019年或之前年份出厂,事实上在2019年也不可能购买到2020年或之后年份出厂的酒水。故某辉公司履行合同应交付的酒水也应是2019年或者之前年份,而不应是2020年及之后年份。在购买酒水时并没有看到某辉公司对涉案酒水的供应途径和数量均有限制提示。
涉案酒水虽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但并非独一无二、不可替代。某辉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实力的经营者,在知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品类和数量时仍允许订单完成并开具发票,表明其默认了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某辉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优先履行合同交货义务。某辉公司明知库存无货却正常销售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
某辉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杨某某在购买时并没有和某辉公司达成一致订立买卖合同,其是利用某辉公司的 络漏洞,并没有到实地进行购买,而是在家扫码购买了100多瓶茅台。茅台酒和其他系列酒都属于紧俏的商品,处于稀缺的状态,某辉公司是不可能交付的。杨某某是恶意消费,想达成虚假宣传,假一赔三的赔偿目的,希望二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请求。
2022年2月27日,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涉案酒水的稀缺性,某辉公司也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从判决执行的可行性考量,原审法院认定继续履行并非解决争议的合适方式,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欺诈一节,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往往与博取利益相关,某辉公司以杨某某主张的促销价销售涉案酒水,并未实施以假充真的交付行为,而是在订单成立当日即取消订单并退款,难以认定欺诈行为的成立。杨某某坚持以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看起来买家和商家都不够诚信。商家明摆着是打着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名酒旗 进行宣传促销套路,根本就没有足够存货。从这一点来说,商家肯定是投机行为,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法院认定欺诈行为没有对商家没有货而夸大宣传促销事实、作出分析判断结论值得商榷。
买家以为低价促销的名酒千载难逢,大量买进囤积起来转卖就可以牟利,因此才中了商家的促销套路。商家本意是通过线上,线下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低价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围观提高人气,进而销售其他商品。客观上,就是这些酒的生产厂家也不可能用这么低的价格促销。所以,商家促销宣传明显的就有虚假促销套路。
杨某某这么大量地买进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给人感觉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要么是名酒爱好者,要么是做名酒生意的。但不管怎么说,仅仅是利用促销机会大量买进名酒,还是一个消费者。杨某某以6瓶茅台被取消,起诉某辉公司继续履行,被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来推断931元飞天茅台128瓶、单价685元五粮液1618酒46瓶,单价602元国窖1573酒6瓶订单被取消,同样应当判决继续履行,过于自信了。
数量的增加,更加让人确信某辉公司没有能力供货。实际上,法院也是认可某辉公司的促销行为损害了杨某某的权益,某辉公司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的,但是,杨某某坚决要求3倍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某诉求。商家利用名酒低价促销噱头忽悠消费者的行为不应当被纵容。经营者应当从该案中得到警示,茅台,五粮情等低价抢购促销套路有风险,面临消费者巨额索赔风险。本起案例没有支持,并不是法院完全不支持,而是法院认为3倍赔偿太多了,适当赔偿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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