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 频繁陷入舆论漩涡,甚至舆论场发出了“天下苦知 久矣”的声音。始建于1999年的知 ,一路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专业互联 与电子出版机构的同时,近年来却频频陷入争议的漩涡。日前,法治 研究院邀请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多位知名学者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

管育鹰

不过,知 近期引发的争议十分复杂,每个走上法庭的案件因基础事实和证据不同,在法律上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首先知 并不是公益性机构而是商业数据公司,其次需要具体分析知 使用文章的方式,才能判定是否支付、怎么支付和支付多少费用。

王正志

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强调创新、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我国对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许多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为商业模式的企业也应运而生,其中一些还获得了较大的商业利益。

陶鑫良

郑中臣

首先,知 作为一个学术数据库,最重要的使命是推动各领域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因此,公益性应该大于营利性。但是实现推动知识交流的同时,应该做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两者需达到一个平衡,从而形成一个合理且稳定的市场环境。

孙国瑞

王正志

陶鑫良

管育鹰

孙国瑞

我认为,类似知 这样的平台收录著作权人的文章,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刊物的授权。

王菲

郑中臣

我也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 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 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 酬。

王菲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问题中提到的刊物刊载内容,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该条款是否生效,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比如刊载位置、投稿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是否存在其它说明和确认环节等,很多细节可能影响条款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王正志

每种制度均有其核心功能,超出核心功能适用法律是对制度的曲解。肆意扩展制度功能会破坏规则形成时的初衷。

陶鑫良

郑中臣

管育鹰

刊杂志 的投稿须知一般有稿件全文将被有关数据库收录的声明。这种声明是否意味着知 可以根据与期刊 的合同获得单篇论文的信息 络传播权许可,在理论上是存疑的。

孙国瑞

一些刊物的格式条款,即“投稿给本刊文章,视为将 络传播权授权给刊物(杂志 )”,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杂志 更无权将其刊登的文字有偿转让给知 。

法治 研究院:据 道,知 目前也在进行整改,对此前的一些举措也在进行调整和改进,但显然并没有达到外界的预期。从版权角度来看,对于未来知 的合规经营,您有什么建议?

陶鑫良

知 确实一直在整改和提升,但仍积重难返。我对知 的合规经营和未来发展,有两方面的建议:第一方面是体制机制视角的,如前所述,国家应该有类似知 功能的国家公益性基础信息平台,与 共舞,与时俱进;建议首先考虑将知 由国家鼎力公建与公益运行,退而也可作为企业共建而由公益控行。

第二方面是著作权运行视角的,建议知 对症下药,改弦更张,在刊物汇编作品的现有许可构架上建立并行的单篇作品直接许可机制,而相关的科学技术手段早已水到渠成,应当尽情及时享受科技进步的红利。

王正志

郑中臣

我认为,先得到授权,再去使用是唯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途径。知 作为一个庞大的数据库,每个作品谈授权许可可能会负担巨大的运营成本,因此,我认为知 可以和各大出版单位建立版权授权畅通渠道,著作权人在出版作品时,出版 可以代理知 与著作权人协商一致,或者三方同时协商一致,得到合法授权。

当然,对于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不能让价格成为知识传播的壁垒,知 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知识传播数据库,应该以合理且相对透明的价格引领一个有序的市场。

管育鹰

孙国瑞

鉴于事件的复杂性,虽然在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掌握的证据,依法对知 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但结果尚难以预料。

合规经营即合法经营。我们希望知 能够吸取教训,通过整改实现合法经营。

王菲

知 的酝酿、成立、运营,横跨了著作权法的四版修法完善,当前的模式有特定的历史和 会背景原因。著作权保护的很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至今仍然存在争论,一味苛求知 在设立之初设计模式完美兼顾全体利益相关者,无益于现实与未来。所以,在我看来, 会各界应理性看待当前存在的问题,既对知 等类似机构在知识文献成果积累、检索、数字化等方面的投入成本与 会贡献给予充分认可,也能够与时俱进,结合当前暴露出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以及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对症下药,提出可行性改进建议,共商共建合理的知识流通秩序。

嘉宾简介

管育鹰:中国 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外观设计保护法、专利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传统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等。

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等。

王正志: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贸仲/北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员,曾代理多家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郑中臣: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多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在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的专长,协助多家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王菲: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全国工商联汽车改装委知识产权顾问、钱伯斯榜单推荐知识产权律师,多年专注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事争议解决,在泛知识产权方向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研究与实务应用经验。

选题策划|法治 研究院

文|沈若水、李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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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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