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 +”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 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制定‘互联 +’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 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 和互联 金融健康发展”。可以预见,未来互联 将连接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不仅为推动公安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也对 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具体来说:
(二)“互联 +”为警务协作联动提供了全新手段。互联 改变了原先通过邮件、传真、发函、电话等传统手段开展的警务协作联动模式,通过各种互联 协作系统平台的建设,大大提升了协作效率。刑侦部门负责的“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实现了 上跨区域核查案件、调取户籍证明、调取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查找当事人制作笔录等办案协作;情 部门负责的“公安部二十三局情 协作系统”,提供了公安内外部信息查询以及基础信息采集、见面核查等落地查证类协作。此外,各地建设应用的“公检法平台”,建立了公检法之间数据即时共享通道,实现了刑事执法办案的一体化。
(三)“互联 +”为 会公共安全催生了全新问题。互联 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的界限,使得双向、多向交流成为常态,犯罪跨区域、无边界、非接触性特点日益突出,借助互联 实施的诈骗、贩毒、非法经营、 络传销等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同时伴随着“互联 +”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 络借贷、互联 货币、众筹融资等互联 金融业潜藏了各类隐患风险,对 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二、当前警务协作联动机制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群众、 会管理等公安业务工作,立足警种联动、部门互助以及区域协作等模式,建立形成了多层级、多领域、多形式的警务协作联动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苏州为例,针对长三角人财物流动频繁、治安交互影响的实际,建立了大型活动安保合作机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合作机制以及苏锡常警务协作、环太湖警务协作、苏浙沪15市(区、县)等警务合作交流制度,搭建了指挥协作平台、刑侦协作 、环太湖警务协作 等 上协作平台,初步形成了快速联动、集约高效、互利共赢、常态长效的区域警务合作格局。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随着互联 技术的高速发展,当前警务协作联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民警协作互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地区和警种的民警工作理念仍然局限于传统模式,面对警务协作的需求,往往习惯于找熟人、打电话,通过情 部门、刑侦部门发起协作的意识不强。此外,由于缺乏相关人员、机制保障,各自为战的局面尚未完全打破,协作各方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
(二)警务协作内容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当前警务协作的内容主要是案件核实、户籍前科调取、笔录制作、轨迹查询、人车布控等实战层面,在政治经济安全、民生保障服务、人才互动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还不够。此外,警务信息资源在部分地区、警种之间仍处于自我封闭状态,信息资源的开放程度不足、信息化程度不高,尚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
(三)警务协作联动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当前警务协作主要局限于公安机关内部,协作事务相对单一,公安与检法系统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国安等)的警务协作相对较少,联合执法、执法联席等制度尚不完善;在警民合作领域,群众参与警务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高,警民互动的氛围不强。
(四)协作互动手段工具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立足警务协作,自主搭建了江苏启东警务协作平台、云雀警务协作平台、庭州警务论坛等协作平台,以及警 通、布谷鸟等通讯协作软件,为全国公安民警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内 交流平台,互联 微信群、QQ群的建立更加丰富了协作交流的载体,但工具越多、手段越不集中,就越容易导致效率低下,尽管公安部二十三局推广了“情 协作系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协作机制健全、系统框架优化及应用宣传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三、利用“互联 +”建立完善警务协作联动机制的构想
(一)理念为先,推动公安内部协作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开放、合作、互动”的互联 思维,要求我们主动适应和研究新情况,转变传统封闭的工作思路,树立“一盘棋”理念,立足岗位,分工尽责,实现警务协作的集约化管理、一体化运作。一是统筹规范协作业务。目前,全省各地都在组建实体化运作的情 合成研判实战专班,整合情 、技侦、 侦、图侦专业力量和手段,提升情 工作集约高效、一体化运转的整体水平,专班除了开展综合情 研判外,还应主动承担公安协作业务的集成服务,扎口管理协作信息,统筹本地协作业务,处理外地协作请求,提供全数据、全天候服务。二是分层建立协作团队。互联 思维下的警务协作应当打破层级界限,任意两个单位之间在符合协作标准的前提下,可跨区域、跨警种、跨部门发布点对点请求,协作团队内部应当设有联络员和协作员,联络员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和培训警务协作业务,协作员负责接收、处置、反馈和记录协作情况。三是错位建设协作平台。当前,以部级协作平台(系统)为统领,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协作数据的互通,县级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具体的侦查办案业务,协作需求大、时限要求高,应当错位建设县级层面的协作平台,集成本地协作手段,提供“一条龙”服务。譬如昆山市局研发的“集成服务系统”,与部省市三级协作平台错位建设,数据互通,实现了县级协作业务的扎口管理。四是智能管理协作信息。互联 背景下的“业务流”与“数据流”应当互通,要改变传统纸质台帐登记的方式,对每个协作请求的受理、处置、反馈流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汇总形成可供复用的数据库,对不同单位的同类请求可重复利用,实现协作信息的智能管理。五是共享应用信息资源。在内部,要以实战型指挥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各类情 信息、数据资源向指挥中心汇集,打造公安机关的“第一数据高地”;在外部,要逐步打通公安信息 “防火墙”壁垒,警务合作成员单位可获得相应查询研判权限,探索建立“区域警务合作云”,实现涉恐、涉稳等重大敏感情 实时共享和公安基础信息的定期交换。
(二)技术引路,推动部门协作联动由各自为战向资源共享转变。近年来,包括公安在内的各部门围绕大数据、互联 应用,不断改革创新工作举措。最高法通过建立与相关联动部门的执行查控系统,在 络实现对全国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找和控制,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投资、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去年11月,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也是互联 背景下协作联动的成功案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制度。笔者认为,应当由公安部门牵头,探索建立以“人员”和“案(事)件”为中心的互联 平台。一方面,建议建立以人员为中心的基础信息库。当前,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之间在人员处罚记录以及法律文书的查询、调取等方面尚未建立有效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不仅容易造成人员漏管、重案轻罚,也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中央“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统一 会信用代码制度和相关实名登记制度,完善 会信用体系。公安机关应当抓住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有利契机,建立健全与党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的信息数据实时交换共享机制,努力汇聚海量数据资源、支撑服务警务实战。建议建立以公民身份证 码为唯一标识的服务管理系统,以公安机关管理维护的人口信息为基础,以计生委、人 部管理的各类基础信息以及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等行政部门核准的基础信息为补充,带动形成人口信息库的同步维护机制和应用服务体系。从警务协作的角度看,应重点围绕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判的人员信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形成全 联通的违法犯罪档案库,按照相应权限设置,实现人员档案查询、法律文书调阅、数据比对分析等功能。另一方面,建议建立以案(事)件为中心的综治信息系统。当前,各地围绕立体化现代化 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拓展警务协作联动新形式,譬如在警情分流方面,苏州市局试点建立了“基层综合执法指挥协调中心”,整合辖区 会治理资源和多部门执法职能,通过110接处警平台与12345便民服务平台并 对接,规范分流流程,提升协作质效。近日,作为我国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的公布与实施,也为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综治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公安机关要以规范出台为契机,建立与行政执法、检察、法院等政法综治部门信息互通的协作机制,通过基础数据的标准化管理,搭建综治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业务信息 上移送、 上受理、证据移交、文书流转等功能,提升跨部门案(事)件的协作效率,强化对执法活动的规范管理、系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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