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借疫情、坠机等蹭热度营销,被处罚款20万元

2022年“双11”临近,为了更好警示违法者、提醒消费者,充分发挥 会舆论监督作用,11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 络交易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借疫情、坠机等蹭热度搞营销

2022年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 线索,对北京新运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广告承载和传递 会价值观,广告活动既要守法,更要恪守 会基本道德文明。执法机关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 会公共秩序,发挥广告在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

发布互联 广告中出现“问题地图”

2021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 线索,对北京中航天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案例三

西美医疗美容价格欺诈案

2022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西美医疗美容”店铺销售商品“乔雅登极致玻尿酸-2支(0.8ml*2) 纠正重度鼻基底皱纹 乔雅登·乔雅登极致玻尿酸·0.8ml”,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价格展示为“¥17940已优惠8060”,未标明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少数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价格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开展虚假的价格促销活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通过打击医疗美容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医疗美容市场的价格秩序。

案例四

宣称有机花菜,但未公示有机认证

2022年8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入 餐饮服务者,存在 上公示的“健康有机花菜(小份)”菜品主要原料不真实的问题,原材料没有公示有机认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2022年5月6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之后,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执法机关依据《 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少数餐饮单位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公示菜品的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机关严厉查处,督促餐饮单位规范经营、守法自律,筑牢市场领域安全底线,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汽车租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知名商标引流

北京易捷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打着“e代驾”的名 从事互联 代驾相关服务,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 线索,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e代驾”从未授权任何平台使用“e代驾”商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发现大量印制有“e代驾”字样的宣传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未经“e代驾”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店不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七月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4日前,美团平台店铺“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由北京市阿文吉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11月4日后,“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改由当事人经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但未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档案中的单位名称,且未按照执法机关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与线下实体店铺一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公示相关主体信息,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执法机关对此类 络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大数据排查等手段加强监管执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 络市场交易环境。

案例七

生物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实施商业混淆

2022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森之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了“森之脉保健品专营店”,未经同仁堂集团授权,在其店铺名称前突出使用了“同仁堂”商标,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企业利用与同仁堂集团合作的机会,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傍名牌”,将“同仁堂”商标突出使用于店铺名称前,让消费者难以辨认,误以为是同仁堂集团开设的店铺或者与同仁堂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向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为混淆行为划出了明确界限,保护了“中华老字 ”品牌,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八

以“刷单炒信”的方式提高商品销量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商品销售量,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在某电商平台完成订单54单,完成交易1.296万台,完成商品虚假评价1280条。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商交易中,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法分子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严重扰乱了 络市场秩序。此案是对“刷单炒信”不法行为的严肃惩戒和有效震慑,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 络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九

在广告宣传中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

2021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 线索,对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诋毁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对所售的乐纯儿童乳酪棒进行宣传,在宣传视频中,当事人称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妙可蓝多奶酪棒和邦士(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百吉福成长奶酪含有大量的添加剂,吃多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暗示选择妙可蓝多奶酪棒、百吉福成长奶酪等类似奶酪棒是错误的选择,选择乐纯儿童乳酪棒才能“不踩坑”。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个别违法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歪曲竞争对手商品的真实情况,编造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但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而且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

直播时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 线索,对谦的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直播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点击量,在抖音平台账 发布视频,其中含有“直到今天我公司的销售额从零到破亿”“抖音四个月赚了2个亿”“变现了两个亿”等内容,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络短视频以其碎片化、强 交属性、创作门槛低等特点,广受年轻人推崇,但是短视频平台目前也存在诸多问题。执法机关严厉查处上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短视频平台环境,助力平台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十一

在直播中以贬低他人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2021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民举 ,对某平台主播在直播间售卖螺蛳粉时,通过贬低他人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为某品牌螺蛳粉带货。直播中,主播将该品牌螺蛳粉与其他品牌螺蛳粉并列摆放展示,然后将其他品牌螺蛳粉扔入垃圾桶中,并使用“那个是什么鬼,我真的不明白那个是什么鬼”“它连及格线都不到”等言语对其进行贬低。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络直播营销活动近年来发展迅速,这种营销模式往往以“流量为王”,一切以粉丝数和销售数据为导向,一些违法企业为了“吸流量”“博眼球”,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侵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 会影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经营活动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推动 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合规发展。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2年10月5日
下一篇 2022年10月6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