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是儿童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互联 给了大家更加广阔的交流空间,但 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言行负责!
案例警示
案例一:公然侮辱他人
2018年3月3日,永福县龙江乡姚某利用手机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国家领导人言论。姚某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永福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谎 险情
案例三:散布谣言
2016年5月21日,永福县堡里乡黄某在堡里玩,听说有个假和尚被抓了,于是跑去派出所那看热闹。其实,他当时知道假和尚不是因为偷小孩被抓的。因为他前些天在微信朋友圈看过恭城、兴安那边关于假和尚偷小孩的消息。于是,他编造了一条假和尚来永福偷小孩的消息,并发在朋友圈。黄某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永福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络不是法外之地,诽谤他人将被处理!
2017年11月下旬,黄某向公安机关 案,称有名李姓 友通过微信诽谤自己,严重损害了他的的名誉权,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李某因与黄某结怨,为泄私愤,于11月16日新注册一个名为“刘经理”的微信 ,先后在两个微信群内捏造黄某乱搞男女关系,严重损害了黄某名誉。接到 案后,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李某,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警方提醒: 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对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李某因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帖留言岂可任性!
2018年2月15日至16日,微博用户“禚律师-a6j”发表言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黄旭华进行公然侮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友举 后,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经查,微博用户“禚律师-a6j”的真实身份系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禚某。临沭县公安局已于2月17日将其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如今智能手机普及,刷贴吧、微博、微信已经成为生活常态,碰到烦心事吐槽一下也不失为一种减压的方法。但如果任性地发布一些不当言论,就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为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面对 络信息的日益发达,我们在任意浏览 上信息的同时,要增强自己 上留帖子、发微博、传微信的法律规范,不能因图一时之快而触到法律红线,而应该提高鉴别“杂音”“噪音”的自觉,成为净化 络环境、创建绿色 上空间、推进 络文明建设的参与者,齐心携手建设一个健康、有序、文明、和谐的 络平台。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 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络不是法外之地,捏造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是违法行为!
除夕夜,正当大家其乐融融吃着年夜饭的时候,一组图片在微博上引发 友强烈谴责。还有 友直接 警,并@国家林业局。接到 友举 后,当晚9时许,国家林业局迅即通过官方微博予以回应,同时,通 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证。
警方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在 络编造散布谣言,谎 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 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 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 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 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络不是法外之地,企业、媒体不落实自身监管责任将被重罚!
案例一: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因涉嫌违反《 络安全法》被立案调查。
因有用户传播暴力恐怖、虚假谣言、淫秽色情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会秩序的信息。3家 站平台涉嫌违反《 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平台用户发布的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
案例二:淘宝 、同花顺金融 、蘑菇街互动 等5家 站被责令限期整改。
警方提醒:中国互联 能发展到今天的这种地步,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 络运营者必须做好自己 内的安全,出现问题就将面临严重处罚。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 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络运营者应当按照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 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 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 络安全负责人,落实 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 络攻击、 络侵入等危害 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 络运行状态、 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 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 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告。
第二十四条 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 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 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 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 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 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告。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 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 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 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告。
同时,黑客攻击、 络赌博、 络淫秽色情、 络贩枪、 络诈骗、恐怖音视频传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均是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其中将面临牢狱之灾,请广大 民朋友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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