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告案例(2021年第11 )

01 贺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侦查活动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贺某、侯某、李某、孙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在某县城内以帮助他人收债为由,非法拘禁债务人强索债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同时,还因逞强斗狠、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事件4起,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 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 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0年1月7日,某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曹某、侯某、孙某某4人涉嫌非法拘禁吴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4名犯罪嫌疑人中,2人有故意犯罪前科、3人有行政处罚记录、1人系累犯,另有1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可能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尚未查深查透,遂决定对相关案件证据全面详细审查。

调查核实。一是退回补充侦查。将涉嫌非法拘禁吴某某单笔犯罪事实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着重梳理核实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将相关人员涉及的所有行政处罚全部调出,梳理相关警情,避免遗漏,全面查清案情。二是并案。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以贺某、侯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等罪,系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该3人均参与了吴某某被非法拘禁案,遂对案件合并审查,以贺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浮出水面。三是检察机关通过详细梳理、审查案件证据,发现本案存在漏罪、漏犯、漏捕、有案不立、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等需要监督的情况。

监督意见。一是追漏捕。侯某、李某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且李某系累犯,属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孙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的组织成员,参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各1起,违法事件1起,亦具备决定逮捕的 会危险性条件,检察机关依法追捕。二是追加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孙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与贺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贺某的组织、策划、指挥,参加恶势力犯罪2起、违法行为1起,检察机关追加认定其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三是追漏罪。贺某等4人非法拘禁吴某某期间,向其下属索要人民币4000元,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检察机关对4人追诉遗漏罪名各1条。四是追漏犯。侯某参与该团伙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超过24小时,且在拘禁过程中持匕首威胁被害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追诉。五是制发检察建议书,并移送公安人员渎职线索。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公安机关管理方面的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勤务模式、开展统一排查、加大法律宣传,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针对接处警民警履职不当等问题,及时将线索 (移)送至扫黑办和纪监委。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依法追漏捕3名;追加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1名;对4名被告人追漏罪各1条;追漏犯1名;上述追加的遗漏罪名、遗漏被告人,均被法院予以定罪量刑;追捕的3人均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孙某某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2020年7月11日,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书面回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严肃整改,两名民警因渎职被追责问责。

【典型意义】

1.仔细审查证据,注重串并分析研判。在审查起诉中改变就案办案、孤立审查的做法,善于发现蛛丝马迹,从细微处发现问题,“勿以案小而不为”;注重串并研判,坚持联系的观点,充分运用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案平台的查询功能,坚持深挖彻查,从普通的刑事犯罪个案中敏锐挖掘出恶势力团伙。

2.运用多种方式,实现最优监督效果。坚决贯彻“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法治原则。真正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依法纠正遗漏逮捕、遗漏罪名、遗漏被告人、追加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等,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 会效果的统一。

3.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侦查规范管理。针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具有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提质效,促进侦查规范化,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提升 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02 检察技术多专业提前介入魏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致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30日,熊某某(女,14岁)在泸州某县跆拳道搏击馆受伤,经送医院治疗28天后死亡。案发后,跆拳道馆工作人员魏某某(未成年人)主动供述系其殴打所致。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时发现其言辞闪烁。同时,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法医解剖尸体时发现熊某某存在脑组织软化,无法出具具体死因的鉴定意见。泸州市公安局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派员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参与专题讨论,引导案件侦查方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该案后,指派检察技术部门法医、电子证据人员参与该案技术性证据调查取证的沟通和建议工作。

检察法医技术工作。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法医人员同泸州市公安法医人员一起参与案件专题讨论,在听取完侦查人员介绍案情和面临的专业疑惑后,又详细查阅了该县公安法医人员对熊某某的尸检记录,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损伤特征与口供的致伤方式不吻合,建议公安机关复勘现场。魏某某供述是通过拳脚相加击打致使熊某某伤后入院治疗无效后死亡,而熊某某尸表检查未见体表损伤、出血,头部胸部四肢未见拳击伤表现。熊某某的损伤主要在头部并表现为额部和左侧顶部头皮肿胀、右侧颞肌出血等,对应头皮未见创口、表皮剥脱等损伤,对应颅骨未见骨折,但见左侧硬脑膜下出血、脑组织挫裂出血、蛛 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呈现为外轻内重的表现。以上损伤特征说明致伤工具较特殊,推断致伤工具应为有一定质量且表面有较柔软衬垫物的钝器物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复勘现场,寻找符合以上条件的物品。

二是病历材料不全,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取。本案在案病历资料仅有入院记录和死亡记录,治疗期间的治疗经过和检查结果等均未提取,特别是住院期间的颅脑CT尤为重要,能够准确反映颅脑伤后的损伤改变。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新提取熊某某住院时的病历、影像学摄片和检查 告等。

检察电子证据技术工作。检察电子证据人员在查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2018年12月1日案发现场勘验资料时,发现侦查人员忽略了照片中的现场环境监控摄像头,照片中摄像头的安装底座还在,但是在提取记录中却没有提取到视频资料,遂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尽快对环境监控视频进行提取固定、恢复数据。

结合现场复勘,协助固定有关证据。公安侦查人员根据检察技术人员的建议复勘现场,在案发现场跆拳道馆内提取到了监控视频和疑似致伤工具——训练用的泡沫剑,到经治医院提取了住院全套病历材料和影像学CT胶片,并与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了讨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一是致伤工具与损伤特征相吻合。侦查机关在跆拳道馆内提取到的15把泡沫剑为外衬硬质泡沫,里面为塑料空心管,长107.5cm,重1.5kg,外管外径2cm,内管外径1.2cm,泡沫剑刃最宽5.3cm、最窄4.2cm,柄长33cm,其中编 2的一把泡沫剑刃段有破损痕迹,用泡沫剑击打物体,可以在表面不留下棍棒痕迹,且通过反复打击后能够造成与熊某某外轻内重的损伤表现相吻合的损伤。

二是病历材料与尸检记录一致。被害人熊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送入县医院ICU治疗,入院时呈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均消失,无自主呼吸。结合影像学CT片显示脑灰白质交界消失,手术风险大,只能保守治疗。2018年12月4日熊某某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已处于脑死亡状态。2018年12月28日熊某某心率、脉搏、血压等均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某入院时就已无自主呼吸,脑灰白质交界消失,提示脑部受到钝性暴力打击致大脑、小脑、脑干组织损伤后发生软化改变,病历材料与尸检记录相一致,与高坠损伤特征不符。

三是现场复勘发现遗漏视频监控。侦查机关经现场复勘后,在跆拳道馆内一间寝室床头柜里发现一个迷彩包,内装三个摄像头,在荣誉室内床上发现一个摄像头。经委托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恢复数据后,重现了5名犯罪嫌疑人用泡沫剑追打熊某某的整个案发经过,整个追打时间持续了3个小时,熊某某头部被反复击打时间约2个小时。

成功追诉五名被告。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提取的物证、伤情相互印证,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完整呈现的案件经过,由最初的1名未成年人顶罪 捕,侦查机关追加了对跆拳道馆管理人员和教练等4人的 捕。2019年11月13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人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专业在提前介入命案中的有效作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的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相关工作提供了方向。对于侦查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被害人死因问题、致伤工具问题以及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检察人员要以专业知识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坚持“介入不代替、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的原则,对技术性证据收集、固定方向及时进行补强,多方面补足客观证据,提高案件的侦办效率。

2.结合案情准确把握致伤工具推断。致伤工具推断在人体伤害案中是常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对证据链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况从损伤部位、损伤类型、损伤形态以及损伤严重程度等详细分析,按照一定的方法,从损伤的种类、损伤的形态、工具的质地、工具接触面、工具的名称几个方面逐一分步进行判断。在命案提前介入的具体案件中,要根据侦查机关前期形成的证据,从完善损伤资料、分析损伤特征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为侦查活动提供指引。

3.有效利用检察技术多专业,全方位解析案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要擅于整合多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优势,互为补充,多角度、多层次解析案件,完善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筑牢证据体系。

03 文件检验笔迹鉴定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9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302民初527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某某、林某、廖某某对被告自贡市富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某某不服,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川03民申35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廖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中书证《保证人及配偶承诺书》上配偶处“廖某某”署名字迹是否是廖某某本人所写是本案能否抗诉的关键证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委托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该案委托,按照司法鉴定案件受理程序,经对送检材料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开展鉴定工作。

分析检材笔迹形成方式,提取原件确认鉴定条件。笔迹鉴定首先建立在对笔迹形成方式的正确判断之上。民事检察部门委托送检时提供的《保证人及配偶承诺书》(检材)系复制件,待检字迹不清晰,检验条件差,无法判断存疑签名字迹形成方式。根据鉴定标准和程序规范,鉴定人员协同承办检察官,在银行人员的见证下,对检材原件进行了现场扫描固定,经分析研究检材原件,鉴定人员确认检材署名字迹系书写形成,为进一步检验奠定了基础。

比对检验发现笔迹特征本质差异。鉴定人员运用图像处理软件、显微镜等设备对待检字迹进行放大观察,并制作特征比对表。通过对检材字迹与廖某某书写的样本字迹比对发现,二者在基本写法和细节特征上均存在本质差异。

鉴定意见助力民事监督抗诉成功。该案鉴定于2020年5月19日完成,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送检的《保证人及配偶承诺书》上配偶处‘廖某某’署名字迹和送检的廖某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鉴定意见,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依法提请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020年10月26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该院(2018)川0302民初527 民事判决生效后,有新的证据即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贷款资料中《保证人及配偶承诺书》上配偶处“廖某某”非廖某某本人签名,该证据足以推翻(2018)川0302民初527 民事判决确认的廖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实体处理结果,故作出(2020)川0302民再2 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关于廖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

【典型意义】

1.运用文件检验专业手段保障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民事检察中申诉、虚假诉讼等案件往往涉及书证类关键证据,检察机关通过运用笔迹鉴定等文书鉴定专门技术,保证民事检察案件在准确固定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精准正确的监督意见。

2.开展笔迹类文书鉴定时,注重协调沟通对接,提高流程效率。笔迹类文书鉴定对检材原件的分析要求较高,一般涉及到担保合同、借贷合同等案件材料的原件留存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应注重沟通,获取相关文书原件用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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