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
这个得严格满足
1,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个是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用途
2,单独进行核算,指的是收款和支出都单独核算
3,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纳税调减的话,同时支出形成的“不征收收入用于所形成的费用”也要纳税调整
4,支出形成的“不征收收入用于所形成的费用”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结下来,作为不征税收入调减 其实不合适正常计税的话,按新准则记账,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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