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年来,“AI写小说”“AI作曲”等屡见不鲜,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近日,北京互联 法院对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

【案例】

被告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 告,而非通过自己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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