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9名在校生仍按照要求转账……

为接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候某、杨某辉收购成套银行卡资料。吴某豪等9名在校学生明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 、手机 ),用于注册微信商户 ,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

身为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的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 ,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 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候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对多所大学、高中近万名师生开展以防范“两卡”犯罪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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