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天顺大药房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天顺大药房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虽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其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天顺大药房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药药品、生物制品零售等。陈芝萍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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