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又多了一项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又多了一项

近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税〔2017〕17 文件,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事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作出明确: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以财税〔2011〕107 文件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 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 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应于每月申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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