π·15调查|如何斩断精神药品“互联 +物流寄递”非法销售链?

今年6月初,药品贩卖者王伟杰(化名)将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片从四川发给江阴一个买家后,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警方拘留。

作为一种特殊管控的药品,精神药品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 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一些药品贩卖者往往通过去医院“骗药”后转手倒卖,或直接利用经营诊所或精神病医院,及医生、护士身份出货。“互联 +物流寄递”的兜售模式下,不少药贩通过百度贴吧、QQ、微信推销联系,走二手交易平台“闲鱼”或“转转”出货,快递寄货。

精神药品本身具有的特殊双重性,多年来,监管层一直在扎紧监管的“篱笆”,尽力避免在采购、运输、储存、调剂、使用、销毁等流程中的不法流出。但现实情况是“ 上黑市”依然存在,非法流入市场的镇静催眠类药品成为诸多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多位专业人士就此建议,应该加快推动联 电子处方和预警系统的建立,帮助医生或药师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也能进一步追踪药物流向,提前预警。

一位奋战在禁毒一线的某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认为,若禁毒局牵头,以公安部门过去大量侦破的案例为支撑,把破案思路形成业务模板,推出一种聚合 络药店、快递等多平台信息共享的全国联合预警系统,就可以精准追溯药物动态,“实现精准打击,提高办案效率。”

“互联 +物流寄递”非法售卖精神药品模式突出

其中,超一半刑案涉及走私、贩卖咪达唑仑类、氟硝西泮类及阿普唑仑类案件,分别为71起、41起、33起。

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三唑仑”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其他BZDs(苯二氮?类药物)Z药(选择性苯二氮?类受体激动剂)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扎来普隆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予以管控。

根据案例归纳的共性,通过“互联 +物流寄递”的贩毒活动也明显增多。

231起案例中,部分案例披露了更为详细的案情信息,其中贩卖者通过微信、QQ(含QQ群、微信朋友圈)推销、联系的案例达40起;买卖双方为了填补初次交易的信任裂隙,通过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挂链接支付购买的案例23起,行内称“走平台”;通过百度贴吧推销联系的案例9起;同时使用QQ、微信、闲鱼、百度贴吧等多个平台联系购买的案例4起。

贩卖者常常通过在QQ群、百度贴吧推销精神药品,添加微信或QQ好友沟通后,再通过挂闲鱼商品链接转手出售,通过物流快递完成交易,形成一个完整“ 上黑市”交易链条。如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21年2月23日裁判的一起案例披露,2020年10月22日,王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贩卖精神管制药品,遂通过微信加了贩卖者姚某龙为好友。双方加为好友后,商谈以100元价格购买7颗右佐匹克隆片,并通过闲鱼App交易上述管制药品。

这种“互联 +物流寄递”的模式成为禁毒领域关注的新要点。

《2020中国毒品形势 告》提到,“互联 +物流寄递”贩毒活动增多。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持续上升,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3011起,缴获毒品4.3吨,分别上升9.5%和1.1%,“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特点明显。

诊所医院“内鬼”参与贩卖

如山西阳泉市某医疗集团病区护士长李某青伙利用工作便利,收集包括佐匹克隆片在内的各种精神类药品,并伙同其前夫在 上售卖;杨某利用自己是执业医师的工作便利,从单位开出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闲鱼平台发布出售信息予以贩卖。

而经营河南省光山县精神病院、息县精神病医院、潢川县精神病医院的韩学印更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在内的客户贩卖能够形成瘾癖的氯硝西泮片、咪达唑仑、阿普唑仑等精神药品。至案发,韩学印通过息县德邦物流公司共寄件31次,收取代收货款总计120951元。

一位药贩手中的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片。

另有8起案件中,贩卖者通过去医院谎称有精神疾病“骗药”后,随之转卖。如2019年12月起,刘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徐某,通过互联 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徐某负责到医院挂 开药品,刘某负责联系买家、收款后由徐某邮寄药品。

根据这些案件披露的信息,贩卖者和购买者多为青年群体,呈现年轻化趋势,购买者中甚至有职校学生求药。

就此,多年从事毒品犯罪辩护的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阳光向澎湃新闻表示,近年来,精神药品滥用的案件呈低龄化趋势。从他的实际经验来看,主要集中于18岁至22岁的青年群体。该类人群通过 络接触到精神药品后,地域跨度和扩散范围广泛,涉案地区呈多点爆发趋势。

非法渠道销售或购买精神药品行为如何定性?

因在 上售卖佐匹克隆片在内的精神药品,今年6月,王伟杰等人被警方抓获,案件被定性为“涉嫌贩卖毒品案”,6月29日缴纳2000元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

因在 上售卖佐匹克隆片在内的精神药品,今年6月,王伟杰等人被警方抓获,以“涉嫌贩卖毒品”被拘留,6月29日在缴纳2000元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

王伟杰告诉澎湃新闻,他一直在吃佐匹克隆片,今年3月开始卖多余的药品,在百度贴吧“失眠吧”中留联系方式,寻找客户。6月3日将两盒佐匹克隆片从四川快递发往江阴后,他被警方抓获。

王伟杰辩称,被抓时他赚了4000多元,药品都是自己到医院所开,转手倒卖。卖的时候只知道是违禁药品,被抓后得知是按毒品算。

对于这一种情况,多年奋战在禁毒缉毒一线的某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对澎湃新闻表示,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做到“主客观统一”。

他解释,实际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应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客观一致性”,即其是否意识到该药品属于“毒品”范畴。只有在走私、销售相关药品的人意识到该药为毒品的情况下,才涉嫌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药品和毒品之间的距离,在法律上看似只多了一个法律列管,但实际上差距非常大。”从事多年毒品犯罪辩护的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阳光向澎湃新闻表示,我国司法部门对于精神类药物滥用的量刑,原则上还是按照毒品犯罪的基本原则,倾向于“能认定、尽量认定”从严从重判处。比如吸毒人员之间内部解决毒源问题时,无论中间人承担什么角色,只要促成了毒品向吸毒人员的流向转移,客观上促进了毒品的买卖,一律都算作贩卖毒品罪。

同时,我国的列管药物目录每年都会发生变动,主要依据公安部门毒品监测系统追踪到的药物滥用地区、形式及蔓延速度,作及时调整。当药物被列管后实施买卖,则一律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精神类药物的量刑主要参考2016年6月21日国家禁毒办发布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规定其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卓青也向澎湃新闻分析了此类犯罪中的另一种情况。他指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在购买、存储相关药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时,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沈卓青指出,如买方在购买该类精神管制药品后,作为毒品吸食,可能因吸毒而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滥用精神药品容易形成药物依赖

实际上,从非法渠道购买使用管制精神药品,除了存在药品质量安全和一定的法律风险,还易造成药物依赖的不良后果。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赵敏教授指出,大部分安眠镇定类药物多经由肝脏代谢。一些特殊人群,尤其是老年群体,因为肝脏代谢药物能力降低,导致药物在体内蓄积,容易出现过度镇静、认知障碍、谵妄及跌倒等不良反应。

“依赖一旦形成,就要对患者实施严格的计划撤药方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物质成瘾科主任医师杜江告诉澎湃新闻,替代药物的选择上,主要是将患者使用的短效药物,替换为成瘾性较低的同类长效药物,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调整剂量,防止出现明显的不适。接下来,逐渐减量,直到最后停药,一般周期为2周左右。若患者仍存在失眠问题,则在阶段性戒断后,调整补充一些助眠的药物。

“任何一种成瘾,都需要贯穿终身的治疗。”杜江表示,相比身体依赖,患者对于药物的心理依赖很难把控。当患者阶段性戒断出院后,面对一些应激因素,导致情绪受到波动或再次出现失眠症状,患者就很容易走回老路,“因为药物成瘾时的记忆是难以消除的。”

她以一位年轻的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上瘾患者为例,在接受戒断治疗之前,该患者每天要吃100粒药物才能满足。接受替代治疗后,虽然情况有所好转,暂时性戒掉了身体依赖,但没过多久,她又开始服用思诺思,并再次住进医院接受治疗。

“成瘾可以看做是一种慢病,就像高血压和糖尿病一样,是一个需要长期干预的过程。”杜江说道。

近年来,用药成瘾的风险,也成为了医生使用此类药物的障碍。前述苏南某三甲医院不具名心理科医生直言,她一般不给病人开具氯硝西泮,因为药效很强,“一片可以顶好多片阿普唑仑。”

赵敏指出,目前一些医疗人员因镇静催眠药可能导致的成瘾性等不良后果,惧怕开具相应处方药物。同时,也有部分医师对该类药物缺乏深入了解,对药物潜在的危害认识不足,开具处方用药不规范,导致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合理的治疗,“不能因为使用失误、个人和专业的偏见以及某些不全面的宣传,而限制对需要该类药物治疗患者的合理使用。”

澎湃新闻了解到,由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组织国内数十位行业专家编写的《镇静催眠药临床使用指南》即将出版。该指南涉及到上述常见镇静催眠药物的药理学、临床使用、法律列管、不良反应及处理,特别涉及到依赖、滥用的预防与处理、特殊人群使用等问题。

如何管住精神药品“ 上黑市”?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列管精神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但利益驱使之下,“ 上黑市”依然猖獗。基于实践经验,多位专家学者向澎湃新闻剖析了当下药物生产到患者使用的几个关键环节,并就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提出建设性意见。

“法律的尊严不仅是制定出来的,也是执行出来的。在新的条件下,药物生产的监管需要在两方面继续发力。”中国 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建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应与时俱进地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和监督手段,确保“人、机、料、法、环”等都能够在切实有效的管理中,建立健全、真实、及时的可追溯体制,真正实现可防可控。

根据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两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需实行定期检查——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其次,要加强针对性监管,“实践证明,药品飞行检查在监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作用。”

张永健表示,目前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相较“被动”,主要源于举 等线索。他认为,未来根据风险管理和预防为主的要求,监管部门可以更主动地对“精麻毒放”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突袭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积极探索法规落地和实施的更多可能性。

今年9月8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了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的创新试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创新和完善监管”——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张永建指出,该赔偿制度已研讨多年,此次会议明确了实施方向,将对违法者形成更有力的震慑。

而近年来, 售处方药逐步“开闸”,但根据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 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在内的七类受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 络销售——这意味着,精神类处方药物在医疗机构的保管、流通及使用,成为尤为重要的一环。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陆家嘴院区)药学部PIVAS组长、主管药师,东方医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药品组组长黄国鑫向澎湃新闻介绍,一般来说,一类精神药品片剂,每次开具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且管理极为严格——存储场所需配备监控,需做到“专人负责、双人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还需追踪药物批 ,做到日清月结,对一些注射类药物也要执行回收销毁。而二类精神药物一般可开具七日用量,慢性病“老病患”视情况可用到常用量的最大剂量,管理相对轻松,只需要做到“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即可,不用配备监控及批 跟踪。

针对医药从业人员私卖药物、黄牛在一家医院持多张医保卡“帮助”病人开药,甚至凭卡在不同医院反复开具同一种药物等违规不法行为,黄国鑫认为,一方面需要继续强化医院的规范管理和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患者及处方流转的监控,“相比医保卡,更要警惕自费卡的使用。”

3年前,东方医院升级医院内部使用的HIS系统,嵌入了“前置审方软件”,实现了不同科室配药情况的信息共享。开药人若前往不同科室开具相同药物时,系统就会自动弹出警示,直接拦截医生开具处方。目前,上海一些三甲医院内部也陆续升级系统,加强第一道防线。

“但这还不够,”黄国鑫建议,各地区的医疗机构可以形成联动,实现自费卡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将进一步杜绝“骗”药人开药囤积、转卖的行为。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物质成瘾科主任医师杜江也提出类似观点。她认为,应该加快推动联 电子处方和预警系统的建立,帮助医生或药师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也能进一步追踪药物流向,提前预警。

开药人拿到药物后,私下流通是一个监控难点。上述某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认为,相比感冒药等常规药物,精神类药物使用人群相对有限。若禁毒局牵头,以公安部门过去大量侦破的案例为支撑,把破案思路形成业务模板,推出一种聚合 络药店、快递等多平台信息共享的全国联合预警系统,就可以精准追溯药物动态。“若同一个地址出现大量精神类药物的流入,公安就可以精准打击,提高办案效率。”

除此之外,对精神药品的管控,还需要加强与国际 会的共同合作。

中国于1985年宣布加入联合国颁布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2021年发布的一项 告指出,精神药物的供应和获取相关的数据,显示世界各国、各区域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对一些国家苯二氮?类药物使用情况的研究还表明,这种药物的供应超过医疗需求,导致转移用途的风险加大,并给管制工作带来了重大挑战。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指出,通过互联 购买药物已成为全球趋势,蔓延到几个区域。每年通过国际邮件和快递服务运往世界各地的信函和快递包裹有数十亿件,采购的药物就混杂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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