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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罗某于在成都成立成都某科技公司,罗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罗某负责经营。罗某与其股东唐某共同开发、制作了一个可以拨打 络电话的APP软件。2018年4月,罗某决定在该APP软件中增加影视功能,研究后罗某和其员工唐某、冯某(均另案处理)在其APP软件中共同开发、制作了影视模块,该模块可以实现未取得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平台VIP会员权限的情况下,免费播放腾讯、爱奇艺等视频 站的VIP视频功能。
2018年6月5日,杭州某 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罗某商议,由罗某的公司负责开发具有上述功能影视模块的手机APP,双方签订了合同,后罗某等人在原APP软件基础上开发优化了APP。於某制作了带有该款APP账 和密码的实体卡用于销售。
2018年7月14日,於某以人民币5500元贩卖给潘某上述软件手机APP实体充值卡和电子卡密,潘某安排人销售实体卡。
受审4名被告人均认罪
后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抓获了被告人於某、潘某、张某、罗某,归案后4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中,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他的作用比於某作用小。他的辩护人提出,罗某开发的软件添加了影视模块不是其本人开发或者解析的,罗某对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罗某认罪态度好,系坦白。於某、潘某、张某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两公司被判处罚金 4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杭州某 络科技公司、罗某、於某、潘某、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开发、销售专门用于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手机APP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罗某作为成都某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於某作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潘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张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为保护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受侵入,维护 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一审以成都某科技公司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罗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杭州某 络科技公司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於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此外,潘某、张某也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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