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


计算机软件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属于著作权类,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成本较高、技术含量较高,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但是侵害计算机软件的成本却非常的低,通过简单的复制就可以使得计算机软件大面积传播。这就可能使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遭受巨大损失。


在了解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概况后,我们还是回到主题,探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权利归属的问题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问题

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中,优先考虑的对比方式就是对源代码进行对比。如果源代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则能够认定软件之间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如果源代码通过比对,相同的比例较低,但是特征性缺陷相同,也可以认定为侵权,除非被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特征性缺陷是偶然发生的,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小。除了对比源代码以外,在原告无法取得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可以对目标程序进行比对,在上文已经讲了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实际为同一作品,如果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相同,那么一般可以直接判定源程序相同,就构成侵权。

另外,笔者参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意见,其认为通过菜单定义、数据表对应关系比对,也可以作为侵权判断的方式。该比对方式笔者并未接触过,但是笔者对该比对方式持肯定态度。因为

这种比对方式超出了界面、参数、功能的比对范围,所以可以作为判定侵权的依据。

如果通过比对的方式不能确定侵权,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要鉴定,但是计算机软件相关鉴定技术性较强并且价格不菲,所以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讲,都需要慎重考虑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三、开源软件的保护问题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有一款软件系开源软件的一种。我们称开

源软件又叫开放源代码软件之所以存在开源软件,系一种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天然存在的垄断性的一种反思,更加重视技术交流、思想交流【1】。在发布开源软件的时候,一般同时会有一个用户协议,协议中会写明该开源软件不得作为商业性使用等内容,如果用户违反了相关约定,很显然不仅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存在竞合,原告可以择其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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