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郴州市经济开发区**酒行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5月11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在郴州市经济开发区**酒行店铺内查获100瓶涉嫌假冒的飞天茅台、生肖茅台两个系列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厂授权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100瓶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15070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100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5月18日将该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
● 二、郴州市北湖区**食品商行对经营的保健食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 对郴州市北湖区**食品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份以来,通过发放米面礼品吸引、组织中老年人在商行内参加会议并观看PPT和视频,声称服用了该商行销售的天灿牌维生素E加硒软胶囊、芝能牌灵芝西洋参的保健食品后,身体疾病会得到治疗,使参会人员误以为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因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三、郴州市苏仙良田镇**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郴州市苏仙良田镇**超市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在该超市合格食品经营区的冷冻柜内陈列有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天地鸭掌。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11包鸭掌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2021年4月15日,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地鸭掌11包,没收违法所得5.7元,并处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
● 四、汝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4月8日,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汝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当事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当事人将电梯检验合格,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经查证,当事人伪造8张标称发放机关为“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8份标称出具单位为“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郴州分院”的监督检验 告;其管理的汝城县广场丽都小区11栋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自2019年12月交付业主使用以来,未取得任何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检验 告,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五、资兴市**东江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23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资兴市**东江餐厅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6年进驻手机软件“美团”并在该平台进行餐饮销售,在“美团”上发布了“东江湖野生大青鱼、东江湖生态翘嘴鱼、有机辣椒炒肉、东江湖小鱼虾、东江湖有机雄鱼、野生杂鱼一锅鲜”等菜品。当事人销售的鱼都是从市场采购,均不是东江湖鱼,也未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案●
2021年2月8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退还多收的水费和水费充值卡费,并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证,当事人在2015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按3.35元/吨的价格向某小区的业主收取水费,不符合宜发改价(2016)7 文件《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比政府定价多收0.2元/吨,多收取业主水费45086.52元,同时查明当事人按20元/张的价格擅自向部分业主收取水费充值卡费。
二审:谢斌
终审:袁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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