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赌博 站担任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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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 恢恢,“输”而不漏。近年来,有些不法之徒将赌桌“搬”上 络,通过互联 大肆招揽赌客、收取赌资,甚至有的人为赌博 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线,结果却坠入了犯罪的深渊。

2021年2月,李某从 友张某处获取某赌博 站链接,并通过张某提供的“邀请码”注册成为该 站赌博账户成为张某的下级代理。为获取参赌人员流水利润分成,抽取赌资转码佣金,自2021年3月至9月期间,李某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 ,发展了境内外人员在该 站参与 络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在 站绑定银行卡 ,进行充值获取积分投注。

站内拥有多种赌博方式,结算后参赌人员可以将赌赢的积分以1:1的比例通过银行卡提现。结算时系统会从参赌人员赢得的赌资中抽取8%的积分利润,无论赌局输赢,上级代理都会获取赌注流水的利润分成,分成点位由代理设置。在此前后,李某获得 站利润分成2万元,另外其向 站充值赌资20万元,提现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担任赌博 站代理,发展多名参赌人员进行 络赌博,参与 站赌博利润分成,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为什么构成开设赌场罪

也许有人会产生不解,开设赌场不应该要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吗?为什么担任赌博 站代理,也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实际上,关于 上开设赌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 络上建立赌博 站,或者为赌博 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建立赌博 站并接受投注;二是建立赌博 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是为赌博 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是参与赌博 站利润分成。

什么是“代理”?一般来说,代理是指受托代人处理某些事情或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过在 络赌博犯罪中,“代理”指的是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 站,但是利用现有的赌场,比如赌博 站接受投注,具备设定赌博对象、投注额度、开设账户、利润分成等权力,事实上就属于间接开设赌场的行为。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 站上的账 设置有下级账 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 站的代理”,明确了认定“代理”的两个条件:第一是要在赌博 站上注册账 ;第二是要在账 下设置下级账 。

因为一个账 被设在另一个账 之下,两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就明确了,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也就显现出来。这也正是“代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赌博 站的总代理,还是最低级别的代理,还必须同时有“接受赌注”的行为,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只有接受了赌注,行为人和赌客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就产生了,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代理”。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不只是利用互联 ,通过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同样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是建立赌博 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是参与赌博 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是为赌博 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是招揽未成年人参与 络赌博的;八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赌博 站,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或者服务的,也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比如为赌博 站提供互联 接入、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 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 站投放和 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参与或者组织 络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切记 络赌博危害大,倾家荡产只在一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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