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律夕拾2022-04-28 22:54·刑事律师
山西长治,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性侵案件。男子冯某在陌陌上认识了已婚女子李某,次日,冯某看见李某在线,便主动发信息邀请李某出来见面,李某怕不安全以各种理由拒绝冯某的邀请,可冯某一直坚持,最后李某同意见面,并将地点约在冯某所在的小区门口。
后李某打车来到约定地点,二人见面后,李某在确认冯某一人在家的情况下,跟着冯某来到家里。然后,二人在客厅闲聊,期间,冯某问李某腰围多少,李某说让冯某量一量,随即冯某便将李某抱住,之后二人发生关系。期间,李某没有任何反抗。
事后,李某以要与朋友去逛街为由准备离开,并提出让冯某给其500元,最后因冯某只给了其200元而生气离开。
过了十几分钟后,冯某收到李某发来的信息,说被强奸了,要 案。这让冯某感觉一头雾水,明明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为啥翻脸说胡话了呢?但李某坚持说要 警,而且还向冯某普及了相关法律规定。
这让冯某心理也产生了畏惧,于是便和李某商量能不能不 警。李某提出要么 案,要么给两万私了。但冯某只同意给5000,二人因此事商量了将近2个小时,最后,因冯某资金不够,也不愿意打欠条,二人没有谈妥。最后李某 警。
案发后,冯某被抓获归案,但审理过程一波三折。经历一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然后二审发回重审,然后一审再次被判3年有期徒刑,随后冯某再次上诉。
二审中,冯某及其辩护人始终坚持认为冯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1、冯某与李某发生关系时,没有对李某使用任何暴力威胁等,李某也没有反抗,其系自愿发生关系的,没有违背其主观意志。
2、事后,冯某给了李某200块,二人是发生关系是一种交易,不是刑法打击的范围。
3、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为由发回重审,而在事实和证据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再次做出相同判决,是错误的。
4、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女方事后不 警而是要钱,其意图值得怀疑,不排除李某以此方式敲诈的可能性。
二审出庭检察院认为:案发前冯某主动要约李某,李某并没有向冯某表达发生性关系的暗示。且二人认识第一天,双方没有自愿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事发后,冯某同意给李某钱,若不是强奸,怎么可能接受这种无理要求?所以,冯某构成强奸。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强调两点,即:发生关系和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证明冯某和李某发生关系很容易。不仅有二人的供述,还有公安机关提取的擦拭物等,都足以证明发生关系的事实。
那么证明冯某与李某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李某的个人意志便成了定罪与否的关键。
需要强调的是,强奸罪中,妇女的“同意”,仅仅指的是发生关系时的意志。也就是说,只要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同意的,那么就不构成强奸。即便事后女方反悔,也不能否定事发时的“同意”状态。
首先,事发前,冯某主动约李某见面,李某虽有拒绝,但最后赴约,而且自愿跟随李某进入房间,不存在被冯某强迫的情形。
其次,事发时,冯某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和胁迫等手段。李某自己也承认发生关系时,其意识清醒,不存在不能、不知反抗的情形,而且也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当时有反抗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当被侵犯时,呼救或者极力反抗才是正常反应,但李某却没这么做,不合乎常理。虽不能说李某一定同意,但据此也无法证明冯某违背李某意志。
再次,事发后,李某的行为异常。其没有第一时间选择 警,而是向冯某索要2万元私了,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冯某违背了李某的意志,遂做出无罪判决。
回观本案,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正是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充分体现。
刑事诉讼中,要求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虽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自愿,但亦无法得出“冯某违背李某意志”的唯一结论,因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判处冯某无罪。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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