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400名流量博主进行虚假宣传!一批“刷单炒信”典型案件曝光

11月22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一批“刷单炒信”典型案件

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

违法行为

01

上海持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干扰搜索引擎排序服务

当事人通过云推广技术服务,帮助客户对搜索结果排名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得本不该出现在搜索结果排序前列的内容升至搜索前列,干扰了搜索引擎排序服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02

上海夜鸦 络科技有限公司

为185家客户

虚构访客点击量、收藏关注度

当事人自2020年9月起,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运营业务合作,以访客0.3元/个、收藏0.25元/条的价格为185家客户虚构访客点击量、收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同时组织刷手为某 络交易平台内的 店虚构交易和交易金额,帮助 店提高其在 络交易平台评价体系内的排名、信誉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通过虚构点击量、收藏量等流量数据、组织刷手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多家公司提升浏览量、评价和排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03

上海趣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募400名流量博主

虚假宣传相关产品及使用效果

当事人与某齿科科技公司签订服务订单,约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由当事人招募400名流量博主在某 络交易平台内宣传推广该齿科科技公司销售的隐形牙套产品。当事人撰写宣传文案内容并经该公司确认后,要求流量博主根据宣传文案内容制作推广图文,主要内容均为关于该隐形牙套产品的使用体验和正面评价。当事人将上述推广图文汇总并交该公司最终确认后,通知流量博主将图文发布在其 络交易平台个人账 上,引导消费者购买。经查,前述400名流量博主在发布相关图文前、发布时均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患者或者隐形牙套使用者,其发布的图文内容均根据当事人的宣传文案虚假编撰而来。

当事人帮助他人招募从未实际使用相关产品的流量博主,以实际患者或者使用者的身份虚假宣传相关产品及使用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5万元。

04

上海黑萝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

已收取代运营费超15万元

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接受商家委托以代运营方式帮助商家在其 络交易平台门店刷团购单、刷好评和刷预约量。当事人在代运营过程中,对外联系刷手刷预约量、通过小队长联系刷手刷团购单和刷好评,此外还将商家的“包星服务”转包给其他公司,即通过发布虚假评价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当事人的店铺星级提升。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收取代运营费超15万元。

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理。

05

上海万沪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支付98819元委托他人虚增订单

警方根据线索查获6个犯罪团伙

当事人在各大外卖平台内开设有多家店铺从事 红店的外卖代购业务,主要赚取跑腿和配送服务费。自2021年7月起,当事人为提高在外卖平台内新设立代购店铺的评分及展现排位,由法定代表人严某通过 交软件与某刷单组织达成约定为其提供刷单服务。经统计,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共通过该刷单组织为其外卖代购店铺虚增订单1511个,支付刷单费用98819元。

当事人委托他人增加虚假销售数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7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此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根据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在本案中查获的刷单组织线索,全链条捣毁了6个犯罪团伙,涉及刷单中介、手机卡商、技术改码、职业刷手等多个环节,涉案金额1亿余元。

06

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他人

刷单、发布虚假体验笔记

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起,为了提升其 店在某 络交易平台上的排名,委托自然人严某为其刷单并发布虚假笔记,采取组织该 络交易平台会员预付订金购买其 店指定服务项目,并前往线下门店核销验证码,但实际不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私下退还预付订金的手段,虚增“全面部水光”“光子嫩肤”等25种服务项目的销售数量94笔,虚构好评数量86篇。同时,当事人还采取让未实际接受整形美容服务的该 络交易平台会员,分享指定服务品类消费体验,发布FOTONA4DPRO、超皮秒等4种服务品类的虚假笔记7篇。

当事人委托他人增加虚假销售数量、虚假好评数量及发布虚假良好消费体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8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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