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违法在先
却不思悔改
反而拍摄辱骂交警视频发到 上
下面这两名男子
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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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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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的男子刘某,因乱停乱放被交警处罚后,不思悔改,竟然在朋友圈内发布辱警言论,后被 民举 ,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部门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
2019年2月26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大队接到举 , 民“心随我动1370077****”在朋友圈内发表恶意辱骂攻击警务人员文字。案件大队接到 警后,固定了证据,进行侦查,经核查, 民“心随我动1370077****”具体身份为:刘某,男,30岁,现居卧龙区蒲山镇。2月26日上午10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货车违法停放在南阳市八一路非机动车道上,交警采集其违法行为后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刘某由此心生愤恨,用手机拍了罚单并配发辱警言论,发布在其1000多人的朋友圈内,造成了恶劣影响。
刘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主动承认错误。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在拘留所内,刘某对其违法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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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10时43分,在南阳市做生意的宛城区红泥湾镇居民杨某岭,驾驶豫R113XX奔驰车因在工业路八一路交叉口西侧道路上违法停车,被交警部门抓拍。当日14时许,杨某岭发现车上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后,为发泄私愤,他录制了辱骂交警的小视频,以昵称“璃殇L”名义,通过某 交软件对外发布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2月3日上午,公安交警部门经过顺线追踪,成功将杨某岭传唤到案,经过询问,杨某岭对其寻衅滋事,在 络上传播辱骂交警的言论和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岭处以1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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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依照《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 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 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小编有话说”
1、执法 是为 会保驾护航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2、存疑 请以正当方式提出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若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 交 络上恶意侮辱他人,等待你的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3、警示 络不是法外之地
当下,很多人把 络作为倾诉乃至举 的平台,但提醒大家要对自己的话语负责,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在 络上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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