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新媒体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各级法院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谱写司法公开新篇章。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手段比传统媒介更具有优势,为司法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极大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司法公开实现更透明更彻底,是司法公开的强力推手。同时信息化是司法公开的双刃剑,要用辩证的思维方式看待。通过分析基层法院应用信息化推动司法公开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专业人才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让群众接近司法、了解司法活动、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过程。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概念

所谓法院信息化建设,顾名思义,就是借助于先进的计算机 络技术以及相关的硬件设施、软件设施,达到人民法院信息的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方式的现代化、科学化、高效化,促进法院内部的信息资源在不同的部门之间的相互共享,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的提升,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良好局面。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法院信息化是 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产物。对法院自身而言,信息化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审判力。对外而言,信息化有助于司法便民,服务 会,提高法院公信力。具体来讲,法院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一)法院信息化可以保证审判流程的公开,从而促进实体公正。法院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电脑立案,从而减少私自立案和随意销案的现象;排期法官利用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地点,并自动将案件有关信息直接发送给承办法官,可以减少“人情案”的存在。另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充分利用数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判的全过程,并且根据需要,可以使审判的各个环节像播放电影一样真实再现,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审判。阳光审判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从而促进案件实体结果的公平正义。(二)信息化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自动化、无纸化办公,从立案、排期、送达、到法庭记录甚至判决文书的生成,完全通过电脑在 络上进行,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还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另外,部分法院在审判应用系统上设置红、黄、绿三种审限预警指示灯,可以提示法官及时审理即将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从根本上防止人为拖延和超审办案情况的发生。可见,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的应用,对于解决我国诸多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三)信息化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审判流程规范化。法院工作全面信息化后,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按既定的轨道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促进了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另外,法院信息化,能够实现从表格式的静态的事后管理到 络式的动态的全程监督的转变。 络将根据个人的职权范围设定每个人的操作权限,每名法官可以通过 络查阅到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资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如业务庭长可以通过 络对全庭,的审判工作负责和监督,主管院长也可以通过 络对分管的案件进行审批,院长可以通过 络对全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这样,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层层监督,案件的运行位置始终处在严密监控之中,从客观上保障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四)信息化有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建设服务型司法。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子开庭公告和触摸屏系统,了解诉讼信息、开庭信息;通过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统,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通过法院的门户 站,可以实现个案信息查询、案例查询、远程申诉等功能。诸如此类等一系列便民设施的建设,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及 会群众对法院审判管理的信息需求,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推动法治 会的进程并促进服务型司法的形成。

三、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四化”。所谓“四化”是指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 络化 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常规办公无纸化,是指通过法院自身的局域 ,不仅是简单的机上撰文不用笔,文件传阅 上调阅,而且全面建立了成熟的 上办公系统;档案管理电子化,是指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流程监控 络化,是指通过电脑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庭审记录电脑化,即由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流程监控 络化, 即通过 络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主要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从立案、庭 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 上运行,做到了全程监督、 动态管理。(三)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有的法院建立了局域 络和购置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 好;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 络、购置了办公管理软件,但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 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置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 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置办公管理软件,微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很不平衡受经济条件、司法观念、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条件落后地区,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会用电脑,或者把电脑只当打字机使用,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极大浪费。因为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费缺口较大已经成为很多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首要困难。其次,政法干警信息化意识薄弱。在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老同志甚至包括一部分年轻同志,由于对计算机知识的缺乏,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水平能力不足,在审判管理流程的数据录入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次,信息化建设需要懂法律、懂 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才,复合人才紧缺也成为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四、加强法院信息化健设的必要性

五、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在最高院要求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形势下,仍有部分领导及干警认识不到位。集中表现在部分院领导重视和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仍习惯于传统的纸质办公方式,不带头运用信息化平台办公办案。部分干警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只要懂法、会办案就可以胜任法院工作的状态,对信息化的了解往往限于电脑打字、上 ,对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意义认识不足,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这种状况越来越成为法院加快信息化进程和推动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发展的思想阻力,与当前形势发展和法院工作需求极不相应。(二)经费困难制约发展。信息化建设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干警普遍认同是不争的事实。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微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外,在局域 建成后,对 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 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 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已建局域 络的法院对 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使其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 络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息化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三)忽略执行流程管理。诉讼法对审判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人民法院或者软件开发商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其可操作性也较强。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 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而且又涉及到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有待明确,开发商也不可能触及。因此,法院存在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忽视执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执行信息化流程 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四)忽略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由此可见,法院管理是法院工作最薄弱的一环。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重视审判 管理是法院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很多法院却忽视了法院管理工作还有人事管理工作和物质装备管理工作。在人事管理中,对审判人材的评价体系构建,审判人材创新机制的建立,惩戒机制的健全,大多法院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物质装备管理中,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划拨 账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院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购置轻使用,重 账轻分析,重小额支出审查轻大项支出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旧习。基于对法院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特别是 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重视不够,能够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的法院少之又少,使法 院管理中审判信息化管理进步较快,开发力度较大,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和人事管理相对滞后,甚至处于未开发利的阶层。(五)忽略与法院整个管理对接。忽略了法院专门 管人员的培训,使起着媒介作用的 管人员知识单一。法院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大多是计算专业毕业的,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更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因而很多仅能起到对 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缺乏将 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 有机联结起来的复合型 络技术管理人员。(六)法官可能填写与审判实践不相符的虚假审判信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然而,案件的相关审判信息均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办理后填写录入的,为了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更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会在录入有关信息时抱有利己的思想,使案件档案“格式化”,即录入时对有关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由于当前尚无针对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有效的约束,势必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及真实信息供给的不足。此后根据含有某种水分的审判管理信息,所进行的后续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科学性值得推敲。审判管理信息的不真实,将从根本上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七)法院信息化可能会导致过分监督,从而影响司法活跃。法院信息化完全建立后,各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可以随时通过 络监督、检查案件承办法官的办案情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办案的每一个细节都被电脑完整的记录了下来,上级领导可以据此对法官作出综合评价。但是,司法活动强调法官独立办案,通过电子平台、显示器对法官的过分监督,可能使法官只考虑如何应付领导的监督,进而影响法官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独立判案,抑制了司法活跃。当然,对于素质比较高的法官,这样的监督不算什么,但是在法官素质较低的法院,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司法权威,一部分法官的素质不能令人满意。他们的司法审判过程能否通过公开的方式展示,如果展示会不会有损法院形象,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威,这都是信息化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另外,过渡依赖于信息化平台,过度关注、过度尊重民意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八)对“机器判案”存在质疑。法院开发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给出一个量刑参考。法院研制该软件的目的在于通过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索功能的电脑运用到司法审判中,从而弥补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进而起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一定程度上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作用。这一目的本身是好的,但是,随之而来的质疑却从未间断过。首先,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充满了法官基于经验和良知的各种选择与判断,“电脑量刑”会抹杀掉司法过程中的这种能动性,容易造成大量案件表面的合法却实质的不公。其次,要做到“同案同判”,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判定该案件和其他哪些案件是“同案”.将衡量是否“同案”的难题交给机器或者企图通过一定标准的设定来达到机器分辨出“同案”的目的,无异将这一过程过于简单化、机械化和理想化。最后,机器最终还是人在操作,利用“机器判案”这种方式能否达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六、新形势下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完善建议

结语

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改善法院内部管理,而且也有利于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方便群众诉讼,进而有效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搞好信息化,需要各级法院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设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

注释

1、高一飞《论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学术论坛》2010年第10期

2、白润博《信息化手段在司法行政与审判工作的作用》中国法制新闻 http://www.chinalnn.com

3、刘义生、李润海《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及应对》载于《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

4、张永进《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的反思》载于《三峡大学学 》2010年第8期

5、王立《信息时代对司法审判的挑战—兼论未来法庭》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6、朱宁贤《计算机辅助司法》载于《理论与实践探讨》2007年第8期

7、张爱云《着眼司法公正实施“四化”管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新境界》山东审判2008(03)

(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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