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界定,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工程建设、科研、软件等项目的采购、出租、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为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贿赂”既包括打着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佣金等旗 的实物和现金,也包括提供旅游、餐饮、有偿发表文章等其他方式。
除正常的商业折扣外,记入正规财务账且有据可查的“账内明示”回扣,属法律所允。回扣“入账”与否是判定是否违规的重要依据之一。《指引》规定医疗机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方也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入账;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否则以受贿论处;也不得利用过度医疗、多计耗材使用量等手段变相受贿。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的将依法处理。损害他人的行贿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亦将追究刑事责任。
《指引》还建议医疗机构加强自律,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带金销售”“依回扣高低使用药品和耗材”、不合理资助学术研讨活动等的监测监管,防患于未然。
过去,我省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企业收入不上账、单位搞“小金库”、个人中饱私囊等不正之风。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归纳梳理,以列举方式更明确细致地界定了“账内明示的合法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区别,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明辨何为受贿行为,使考察旅游等处在“灰色地带”的贿赂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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