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做了个 站” 获刑两年,冤不冤?

“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千元……”听到判决,海淀法院法庭里,被告席上的胡某悔不当初——只是做了一个 站,竟然落得这样的下场。胡某到底冤不冤?

在被害人小李看来,胡某一点都不冤,要不是胡某“助纣为虐”,也不会造成自己的巨额损失。原来,小李在浏览 页时,点击了一个非法链接,登录了虚假的某国家机关 站,因此损失大量钱财。 案后,警方侦查发现,被告人胡某曾在QQ群中主动发布“低价建站仿站”的信息招揽生意,巫某(另案处理)正是通过这种途径找到了胡某,提出要仿冒正规 站的要求。

检方认为,胡某明知巫某在利用信息 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 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 络罪。

法院认定检方指控,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法官指出,受害人小李的遭遇,简单来说就是遭遇了“钓鱼 站”。

虽然胡某称其并不知道涉案 站是诈骗 站,但是法院认为,无论是从仿冒 站设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 站获取访客个人金融账户名称、密码等私密信息的隐蔽性,还是从仿冒 站对于 络杀毒防护软件拦截功能的规避行为,胡某均能够认识到该仿冒 站极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而且,胡某设立假冒国家机关 站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而用于犯罪的目的更是显而易见。

对于此类犯罪,法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法官解释道,从实践中看,“情节严重”可以从设立 站、发布信息的数量、访问量、群组人数等实际数量上把握,也可以从获取的违法所得如广告费、注册费等金额上把握,最后还可以从下游实行行为的危害后果上予以把握。例如本案中,查证被害人被骗金额巨大,就可以认定此非法利用信息 络行为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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