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协作与劳务服务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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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笔者发现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对分工协作和采购劳务服务不加区分,笼统的将其计入公司的采购支出,实际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现在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申 了一个科研项目,主要目的是获取政府补助,由于政策要求,或者乙公司有获取项目的资源,甲公司不能单独申 该项目,在甲公司收到了全部款项后,支付了合作方乙方的份额;乙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甲方甲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丙公司是甲方指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双方共同为甲方开发某软件系统,款项由甲公司再收到后支付给丙公司,未收到款项,甲公司无需支付给丙公司,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甲公司避免依赖单一供应商,原因我们暂不深究。
以上两个案例都不是公司采购劳务,虽然公司收到了全部的款项,甚至对方还给其开具了发票,但实际上公司是一种代收代付的行为,合作各方独立完成任务,公司没有支配和控制合作伙伴工作成果和进程的权利,也不承担用自有资金向其支付款项的义务。如果将代收代付的款项核算为公司的支出,会夸大成本费用和收入,如果是案例1的情况,公司又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会导致税务风险。正确的做法是:1.在收到款项时,归属于对方的份额要计入其他应付款;2.支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核算为代收代付款才反映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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