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原告提交的源代码,既包括开源代码,也包括从第三方刚买的代码。于此情形下,诉讼过程中,原告亦未能明确其构成商业秘密的秘点内容 ,故该商业秘密诉请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观点:关于安美微客公司主张安美微客 关软件源代码和石基接口是否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
本案中,安美微客公司主张其全部计算机软件代码均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同时未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经过原审法院调查发现,安美微客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代码中包含开源代码、从第三方处获得许可代码以及安美微客公司自行研发的代码三部分,因此安美微客公司对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依法不享有权利。
安美微客公司经原审法院释明,始终未能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代码中的具体哪些代码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也未能举证其对计算机软件代码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商业机构自行研发的计算机软件代码通常可以认定为技术秘密,但综合上述两点,原审法院认为,安美微客公司没有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中可以构成技术秘密的部分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证明其对计算机软件代码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因此安美微客公司主张的全部计算机软件代码整体上无法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关权益可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观点:是否侵害了安美微客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
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固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其据以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
本案原审中,安美微客公司始终未能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代码中具体哪些代码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也未能举证其对计算机软件代码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安美微客公司关于五被上诉人侵害其技术秘密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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