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擅用王宝强剧照被诉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2016年6月17日,王宝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确认微博名称为“畅想软件”的 页内,一篇发布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主题为“王宝强超贱表情,做外贸不用这么累,听听王宝强怎么说”,博文中使用了王宝强的三张照片。该照片系王宝强在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里面的剧照,剧照分别配有字幕,“老板,还在每天加班到10点处理外贸业务?”“想知道我为什么那么轻松,有时间来泰国看人妖吗?”“因为我买了XXXX外贸软件。”截至开庭之时,软件公司已将上述博文删除。

王宝强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剧照形象,导致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软件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 纸上向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

软件公司认为,王宝强提交侵权标的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中,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形象并非王宝强本人,而是通过艺术加工展现夸张的形象,并非王宝强日常生活形象。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形象属于该影片海 人物形象之一,本意即用于宣传造势之用,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属于《人再囧途之泰囧》著作权人所有,而非王宝强。从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来看,软件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截至2018年2月10日的关注人数来看,微博对软件公司产品和市场知名度作用微乎其微,微博粉丝基本上都为僵尸粉,不存在广告宣传目的,微博不是软件公司销售渠道,也没有销售链接。2013年年初,全民都在对《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进行截图、斗图,软件公司微博小编为王宝强粉丝,出于跟风娱乐的目的引用截图,没有主观营利的恶意。王宝强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且王宝强有可能在此次所谓“侵权”中获益,即为其主演的电影提升了关注度及人气。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宁波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或 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王宝强肖像一事刊登致歉声明。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6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该案提出上诉后,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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