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 的一则侵犯著作权案件显示,科创信息在购买威睿公司的VMware虚拟化软件时,被他人蒙骗将盗版软件卖给了自己。最终盗版软件贩卖者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本案两名涉案人,陈某是广州市云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控人,曹某是武汉市乐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陈某利用其曾经在VMware,Inc.(威睿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以云尚信息的名义,未经威睿有限公司许可,采取私刻威睿公司印章、伪造授权文件、拆分或合并许可密钥、篡改授权用户信息等手段,将威睿公司所有的VMware虚拟化软件分别销售给北京华某成科技、广州中铁信息工程、华际信息系统、广州品汖信息技术、广州织 通讯科技、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等6家采购商,最终销售给广西联通等用户使用。
经鉴定,其所销售软件的许可密钥均未获得合法授权,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55.09万元。
2015年11月,科创信息通过他人了解到曹某曾在威睿中国工作,便托其购买威睿公司的VMware虚拟化软件。
曹某向陈某询价后,陈某答复VMware虚拟化软件1条许可密钥的价格为人民币5万元。
曹某明知以此价格销售该软件肯定是盗版软件,因为正版市场价格在人民币30万元左右。但曹某依然由陈某根据曹某提供的最终用户信息伪造授权文件,篡改授权用户信息后将该软件交付给曹某。
曹某最终以29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科创信息并于同年12月完成交付,科创信息将该软件用于黄石市教育云数据中心环境及硬件建设项目。
2016年11月,曹某在该项目验收发现软件版权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退还科创信息人民币4万元。经认定,该条许可密钥未获得合法授权。
曹某于2017年2月21日在武汉火车站被抓获,陈某于同年3月13在公司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陈某人民币142万元,扣押曹某50万元。
一审中法院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未经著作权人威睿有限公司许可,采取私刻公司印章、伪造授权文件等手段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曹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威睿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法院依法判决:一、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曹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对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后,陈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辩称其销售的软件是云尚信息从上家VMware中国区总代理正规采购的,由VMware 公司通过其官 账户将产品密钥下发到云尚的账户,授权云尚在VMware 公司官 进行密钥的管理、合并、拆分,最终用户注册等操作,虽然云尚信息销售的单位,与授权的最终用户名不一致,但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同时,陈某只承认销售给黄石教育局的软件存在侵权问题,对其余项目的侵权问题认定存在异议,同时还表示自己未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陈某还表示,本案所有销售行为,输了黄石教育局项目外,属单位犯罪,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二审后认为,陈某以拆分密钥等方式将威睿公司软件销售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最终用户,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还认为,陈某向上一级代理商支付的购买软件的货款,系其向著作权人应当支付的对价,而其未经授权对外销售软件,并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费用,故其支付给上一级代理商的货款不应从其违法所得中扣除。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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