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黑龙江一80后男子以谈朋友为由与智障女 友发生性关系

“我们在谈朋友,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凭什么追究我的法律责任”黑龙江饶河,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性侵案件:男子李某(化名)与被害人于某(化名)通过“快手”软件相识,后二人添加微信进行联系并相约见面,同日10时左右,李某打车在于某住处附近处接到于某,随后李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与于某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当地司法机关认定嫌疑人李某明知被害人于某存在智力缺陷,仍以谈朋友为由,获取对方信任,之后多次与于某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对此,可能会有不同 友提出疑问,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于某二人通过 络相识,目前处于恋爱阶段,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尤其是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胁迫等手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呢?

其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实,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换句话说,判断强奸罪的关键就是,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当然,本案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于某属于智障人士,属于法律意义上无承诺能力人,也就是说,即使退一步讲,嫌疑人陈某没有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只要与被害人于某发生性关系的,都是有可能评价为强奸罪的。

换句话说,嫌疑人李某在与被害人于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貌似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其明知被害人于某存在智力问题,由于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嫌疑人陈某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具有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轮奸情节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与此同时,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本案中,案发之后,嫌疑人李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同意谅解;

同时,如果嫌疑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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