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创意是不是抄?从法律视角看山寨现象

近段时间以来,抄袭或山寨他人音乐编曲、游戏设计、电影海 、卡通人物、小品剧本、商业标识、包装装潢乃至软件界面的事件屡见 端,不时冲上热搜。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如何从法律视角解读这种 会现象,是一道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笔者多年前曾撰文探讨过肇始于深圳华强北市场的“山寨机”事件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山寨文化”。彼时,“山寨”还只是一个偏中性的词语,用来比喻一种由民间技术力量发起的产业模式,其主要特点为模仿化、快速化、草根化,其中虽有不少涉及侵权抄袭等违法行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小博大、薄利多销及更加贴近市场的模仿式创新。然而,传媒的力量会使得事物被快速标签化,“山寨”一词的含义也逐渐发生偏离,以至于今天使用时,已经演化成彻头彻尾的贬义词,即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形象表达。

以著作权法为例,实务界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又是具体的表达,且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只保护具体表达而不延及抽象思想),“创意”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故“创意”是不受保护的,这在某种程度上释放了“抄创意不是抄”的信 。很多人对此嗤之以鼻,但法院却似乎无能为力。作品是人为的符 选择,而符 既包括外在的视觉形象,也包括背后的内涵所指,两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内涵所指虽然相对比较抽象,但抽象不等于虚无,只是说它需要解读者的认识、理解和概括,而不是凭空捏造。所以,只要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创意”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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