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应对 络黑恶势力犯罪应有新思维和新策略,以扫除 络“水军”和电子商务领域恶意行为为突破口,逐步统一 络黑恶势力认定与处理标准,破解司法疑难问题,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年来,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战果。当前,这项民心工程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从线下延伸至线上刻不容缓。
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近6000件,其中虽然很多案件已经呈现出 络恶势力犯罪的特征,但司法机关在定性上仍然存在很大顾虑。原因在于,一方面,恶势力、软暴力的表述源自司法办案的需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两高一部”2009年《办理黑 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到“两高两部”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恶势力、软暴力的认定和定位逐渐明确,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认识不一、共识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 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初步形成,加上信息 络技术应用场景繁多, 络技术门槛逐步降低, 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组织越来越容易,有组织犯罪呈现出前所未有的 络新形态,人们对此的思想和理论准备不足,司法实践相对滞后,以技术暴力、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为代表的软暴力犯罪,以及在特定行业和领域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力从而牟取暴利的 络恶势力不断滋生, 络空间面临失衡失序的危险。
有效扫除 络黑恶势力犯罪,首先,要实现司法观念的升级,提升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传统黑恶犯罪的 络化,典型的如利用 络实施“套路贷”、组织 络“黄赌毒”等,以及新型 络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如雇佣 络“水军”进行 络诽谤、利用恶意软件敲诈勒索、进行职业索赔等私益性职业打假等形态,不仅令被害人不堪其扰,还会危害公司商业信誉,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恶化营商环境。此外,不法行为人滥用投诉举 、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信力,较传统犯罪有着更高的 会危害性。因此,评价 络黑恶势力犯罪的 会危害性时,不能拘泥于点击数、转发数、控制的台数、非法所得等定量论罪的思维,还要考虑对被害方的损害,主动寻求产业技术界的支持和帮助,妥当评价危害行为的性质。办案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 会危害性进行说明,并随卷移送供法官参考。
其次,要以扫除 络“水军”和电子商务领域恶意行为为突破口,逐步统一 络黑恶势力的案件认定与处理标准,破解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不法牟利目的、组织相对固定、特定行业或领域控制、心理强制、暴力保障、 会影响恶劣等。概言之,就“经济特征”而言,无论 络黑公关、利用恶意软件敲诈勒索,还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拍”、“恶退”、“恶评”等恶意行为,都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即属于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就“组织特征”而言,可以适当降低共犯从属性的解释要求,对“明知”采取概括故意的认定方法,从行为或组织的利益链条切入,倒查危害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从而解决 络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可罚性问题;就“行为特征”而言,要抓住以组织的影响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可能性为基础,足以让他人产生心理恐慌恐惧从而形成心理强制,在特定的行业内形成控制力或影响力的关键;就“发展特征”而言,由于 络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具有分散多次反复的特点,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犯罪构成,可以适当运用“累积犯”原理,综合多次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进一步发展为黑 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角度看,要正视 络犯罪证据规则的特殊性,进一步研究认定 络黑恶势力犯罪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探索以举证责任倒置破解 络犯罪证明难题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